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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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艺璇 民营经济促进背景下仓单质押规则的体系展开

2026年第1期 p59-78

作者:王艺璇,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仓单质押是盘活存量资产、便利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构建了仓单质押的整体框架,但仍呈现出局部性、片段性特征,存在适用困境,须结合仓单本质细化完善。法律属性上,仓单质权属权利质权,且是所有权质权,该所有权内嵌“仓单持有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仓单质权的设立使得保管人的通知义务指向出质人和质权人、保管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放货、保管人因保管不善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指向质权人。质权设立方式上,仓单质权的设立无须经保管人同意,但保管人签章程序可确保仓单真实性,是符合我国仓单发展阶段的选择;电子仓单质权的设立须关注仓单管理系统与质权登记系统的协调配合。权利顺位方面,仓单重复出具时,多个质权人平等受偿更符合公平考量;仓单正常出具时,同一仓单上多个质权人应依公示先后确定顺位;在仓单层面与货物层面的权利冲突中,仓单质权人与货物担保权人应依公示先后确定顺位,仓单质权人能否对抗货物买受人应视后者是否善意取得、是否是正常经营买受人而定。

关键词:仓单质押;权利质权;电子仓单;物权凭证;统一登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