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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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升 数据提供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的功能修正与要件重构

2026年第1期 p19-38

作者:刘继升,中国政法大学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数据化浪潮下,传统买卖法以“卖方尽责”为价值预设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应对企业数据交易时暴露了力有未逮之处。面对数据提供的非理性有效性、动态非守恒性,以及数据价值的场景依赖性,瑕疵担保责任的规范功能亟待在风险分配、信赖保护、交易成本维度进行修正。由此,避免因过重责任负担阻碍数据市场的良性发展,基于功能主义视角,数据提供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亦须重构:在数据质量瑕疵认定方面,若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应依循“通常用途适约—特定用途适约—样品适约”的三阶标准为断;在归责原则方面,则应以“继续性数据提供或一时性数据提供”为主要线索、“实时数据提供或非实时数据提供”为辅助线索,区分数据提供合同下的交易子类型,合理嵌入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构建数据瑕疵担保责任的动态归责体系。

关键词:数据提供合同;瑕疵担保责任;适约义务;违约归责;功能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