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6期 p23-37
作者:郭镇源,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讲师。
摘要: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中,适当联系原则的加入有利于维护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障中国企业、公民的海外利益,是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重要一步。适当联系原则的立法目的是扩张中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但作为兜底性条款,其适用应以谦抑性为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和学界的共识。实践中,由于缺少明确的适用标准,该条款在现有案例中的适用并未体现出谦抑性要求,存在滥用的可能性,为此,应当在司法解释中对其适用标准作进一步释明。首先,应明确其兜底适用的方式,并采取报核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其在个案的适用;其次,可以设置客观管辖权连结因素作为判断管辖权行使的依据;再次,应提高纠纷涉及中国利益程度的要求;最后,应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本国原告诉讼权利提供可能性。
关键词: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适当联系原则;过度管辖;适用调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