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6期 p54-72
作者:张心颜,北京大学法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国际民商事诉讼的管辖权冲突中,跨国司法沟通本质上是传递和共享信息的司法合作形态,是不同于“司法协助”“司法对话”等概念的独立范畴;“传信”和“交谈”支撑起其基本构造,分别服务于国际司法合作的“知悉”和“协调”需求。管辖权冲突中的跨国司法沟通不抵触当今的主权和私权观念,有正当存在的空间,其实现机制分为间接和直接两种;其中,以当事人为天然媒介和专设中央机关等媒介的间接机制虽有“传信”的基本功能,但存在奏效条件严格、中立性和专业性欠缺、繁琐耗时、难以支持“交谈”等不足;直接机制则更为便捷高效、支持“交谈”、针对性强,虽处于起步阶段,但富有潜力和运用前景。在海牙管辖权项目“平行诉讼与关联诉讼公约”的法院间沟通规则下,一般民商事管辖权冲突中的跨国司法沟通及其实现机制均有望取得实质性突破;各方宜在理性认识管辖权冲突中跨国司法沟通的基础上推动该规则在后续谈判中的完善,并务实思考本国可接受的实现机制、对沟通过程安全性和公正性的防护。对中国而言,管辖权冲突中跨国司法沟通的既有实现机制均不乏可采性,但也应关注相关防护措施;现阶段可考虑在司法解释性文件中设置较为灵活的条文,以引导人民法院适当开展与外国法院的沟通。
关键词:跨国司法沟通;管辖权冲突;平行诉讼;关联诉讼;中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