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6期 p124-141
作者:刘树德,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成功,法学博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干部,应急管理大学(筹)应急法治与国家安全研究中心特聘副研究员。
摘要:中国近十多年来犯罪结构已呈现出轻罪化趋势。基于既有前科制度的存在与运行,轻罪主体及其家属承担各类显性或隐性的惩罚,进而表现为“轻罪不轻”的局面。对此,理论上形成三种改进方案,但均无法全面、体系性地因应与克服前科制度的弊端。立足于前科制度的“规范性”与“非规范性”负面效应,提出了构建“前科封存”与“前科消灭”并存二元体系的命题。这种构建思路具有现实、制度与理论上的合理性。在立法进路方面,采取“专门立法+实体法”方案,针对轻罪主体设计一般框架,待条件成熟后,再覆盖全体犯罪人。在条文修改方面,宜在《刑法》第100条中增设前科定义、封存、消灭等内容,并协调吸收累犯、未成年人封存等制度的相关内容。在有效运行方面,控制前科立法的规模,清理“资格刑”性质的前科规范,并建立统一的犯罪记录管理平台,明确差异化的封存方式。
关键词:轻罪;犯罪治理;前科封存;前科消灭;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