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4期 p21-40
作者: 张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21级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 “概括知道”并非直接等同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而是触发更高注意义务的条件。在“概括知道”状态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合理措施控制侵权后果,未能履行注意义务将构成主观过错。“概括知道”标准回归了以注意义务为核心的间接侵权规则,能够恢复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的利益平衡,具备合理性;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动、特定的审查义务并未违反审查义务豁免原则,且具备技术可行性。具体来说,短视频平台、搜索引擎和网盘三类典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权利人包含特定作品信息的预警通知、概括通知时,应当承担关键词过滤、网站屏蔽、禁止分享、快速下线以及用户惩治等注意义务。
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概括知道;注意义务;过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