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3期p1-16
作者: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公司法》的司法适用长期陷入民法思维路径依赖,将民法个体主义逻辑泛化适用于组织法纠纷,导致股东出资、股权变动、公司决议等核心场域出现规范适配错位、裁判尺度不一的困境。组织法逻辑以公司团体性为本质、法人独立人格为核心,强调资本维持、内外区分与经营安定,与民法个体意思自治逻辑存在根本差异。二者的适用边界可总括性界分为,关涉团体意思形成、资本结构变动、法人财产维持等事项,优先适用组织法规则;纯粹内部合同、财产给付事项,则应回归《民法典》或民法规则。破解当前困境,不应依赖局部规则修补或立法式总则建构,而应立足司法解释统一裁判的功能定位,确立组织法导向的司法适用原则,通过增设开篇法理指引、矫正三大核心场域规范偏差、推进体系协同整合,实现组织法逻辑的回归,平衡债权人保护、股东利益与公司经营安定。
关键词:公司法司法解释草案;组织法;民商合一;团体人格;内外区分;经营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