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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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彦晶 裴健宇 公司财产向股东转移规制模式的统合

2026年第2期 p126-140

作者:陈彦晶,黑龙江大学客座教授,法学博士;裴健宇,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民商法2023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针对公司财产向股东转移,公司法的规制手段分散且体系性不足,应在资本维持原则基础上借鉴“大分配”理念,以财产转移是否减损资本为标准,将公司财产向股东转移分为资本减损型转移和非资本减损型转移。资本减损型转移应统一适用以债权人保护为核心的法定减资程序。非资本减损型转移应将“无盈不分”作为统一财源限制标准,并与各行为原有的法定事由限制并存,上市公司非资本减损型转移的财源限制应予豁免。违法资本减损型转移统一适用《公司法》第226条的规定。违法非资本减损型转移统一适用《公司法》第211条的规定。

关键词:公司财产转移;资本维持原则;大分配;统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