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2期 p25-41
作者:林一英,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预重整是介于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之间的混合程序,本质是庭外协商、庭内确认的衔接机制。预重整的非公开谈判有助于保全企业运营价值,通过庭外达成共识,再借助司法程序快速确认方案约束异议债权人,提升重整效率。预重整适用于债务结构集中、债权人较少的企业。预重整存在多种变体,其债权人参与程度与司法介入深度存在差异。若缺乏有效司法监督,非公开谈判可能加剧信息不对称,导致大债权人获益甚至引发利益输送。实践中,部分法院将预重整视为准司法程序,模糊程序界限,削弱当事人意思自治,规避正式重整程序,背离其高效、灵活拯救的目标。《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明确了预重整的程序衔接定位。构建该制度应坚持司法事后审查原则,即在正式重整启动后,法院审查庭外协商达成的初步重整计划草案的合法性、公平性,以及重整协议与重整计划草案内容是否实质一致。预重整庭外协商无须也不应产生中止执行的效力。辅助机构的选聘也应由利害关系人自主决定。
关键词:预重整;衔接机制;债权人参与;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