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2期 p1-24
作者:邹海林,中国社会科学院二级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制度创新与程序优化等方面作出显著调整,既体现出对当前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也引发了关于规范表达严谨性与程序正当性边界的深入反思。《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1条新增“促进市场经营主体优胜劣汰”“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多元目标,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破产法作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程序法的核心属性,对其中立程序工具的定位造成影响。《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增设“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合并破产”等章节,吸纳司法实践经验,形成诸多程序制度创新,但部分制度设计仍存在完善空间。例如,庭外重组与重整程序的衔接机制不够顺畅,存在“预重整”程序异化的风险;个人连带债务人破产的限制条件设置欠妥,适用范围过窄;检察院介入破产程序监督缺乏配套操作规范,可能妨碍当事人自治主导的程序运行;破产债权确定与算定基准日规则的修改或删减,会动摇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债务的制度基础;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过度细分可能增加程序复杂性,须审慎权衡公平价值与效率目标的平衡;管理人中心主义的落实以明确管理人“破产事务执行机关”的地位为核心,但配套制度供给缺乏“接管令”等具体措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在制度创新上取得一定成效,但须警惕立法目的多元性对程序法定主义可能产生的冲击,避免破产法异化为泛化的社会治理工具。
关键词:立法目的;破产程序;规范表达;程序权利;程序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