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1期 p79-101
作者: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推出的裁判规则具有创新价值,但存在碎片化缺憾:一是未覆盖公司法体系内部的主要裁判规则盲区,法典化司法解释模式更无法保持其开放性。二是未阐明公司法裁判规则的核心价值,致使裁判规则各行其是、彼此冲突。三是未消除公司法与相邻法之间的裁判规则碎片化,致使有些争讼陷入法外之地。为消除规则冲突与裁判盲区,增强《公司法》的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必须推进司法解释的体系化设计。一要增强公司法裁判规则的体系化,既要扩充司法解释的外延与内涵,也要将法典化释法策略转为渐进式释法策略。二要推进裁判理念体系化,尊重与保障公司生存权发展权,弘扬股权文化,强化交易安全,保护职工权益,赋能公司社会责任,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公司理性自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方针。三要推进公司法与相邻法裁判规则的体系化。为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完美融合,公司法与民事诉讼法应无缝对接。为充分释放公司法的正能量,必须在公司法优位的基础上推进公司法与民法良性互动。法官在运用民法填补公司法漏洞之前必须竭尽公司自治法。为终结重刑轻民、先刑后民的乱象,必须促成公司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之间的无缝对接。为推进公司治理民主化,必须促成公司法与劳动法的有机融合。为提升上市公司竞争力,必须促成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的无缝对接,维护公司法作为上市公司基本法的地位。为确保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实质平等与各得其所,必须推动公司法与特定类型企业立法之间的有机衔接。为公平化解公司破产阶段的特殊利益冲突,也要推动公司法与破产法之间的无缝对接。能否公允提取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利益公约数、充分凝聚商业界与法学界的最大学术共识,考验着公司法司法解释起草者的智慧与美德。
关键词:渐进式释法;裁判理念;企业家精神;民法;自治法;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