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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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帅 消费者合同和商事合同格式条款认定标准的区分

2025年第4期 p41-57

作者: 黄帅,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编辑。

摘要: 格式条款规则应当仅针对“一对不特定”的异化交易结构(规制场域),旨在规制“缔约地位显著失衡导致的意思合致瑕疵”(规制对象)。认定格式条款,其实质是识别规制场域和对象。重复使用要件通过识别“一对不特定”的异化交易结构,限制格式条款规则对商事合同的适用范围,而消费者合同因其公共属性不必检验重复使用要件。预先拟定要件和未经协商要件共同识别“缔约地位显著失衡导致的意思合致瑕疵”。在消费者合同中,应当推定合同条款由经营者预先拟定,并依据该条款在缔约过程中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认定已经协商与否。在商事合同中,应当推定合同条款由强势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若在缔约过程中发生实质性变更,应当认定其已经协商。若商事合同条款在缔约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更,应当根据缔约地位是否显著失衡差异化处理:缔约地位显著失衡时,应当推定合同条款未经协商;缔约地位相对平等时,应当推定条款已经协商。

关键词: 重复使用;预先拟定;未经协商;缔约地位;意思合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