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2期 p1-p17
作者:赵洲,法学博士,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翰隽,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2023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为遏制经济数字化背景下更加突出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严格约束规制各辖区之间的“税收逐底竞争”,近年来OECD主导制定了“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规则)。通过分析建构GloBE规则的双层结构性的宗旨目标及功能定位,为设计和完善有效税率衡量规则提供了最底层的逻辑框架和指导。为恰当确定作为有效税率计算分子的有效税额,首先需要解决跨国集团承担的各种税额的混合平均问题。经过比较分析后确认,辖区层面的混合平均方法可包容平衡地实现GloBE规则的双重目标与功能。对于有效税额向GloBE所得的归属分配,它遵循“锚定同一所得向其归属全球税额”这一基本的底层逻辑。在立法模板上,形成了“股息及类似权益损益调整排除”规则与“税额跨辖区调整分配”规则,它们包含着多阶层维度的底层逻辑。此外,《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设置了“靶向精准定位”的税额调整要求,其底层逻辑是更严格地规制有害税收竞争。根据这些底层逻辑,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的规则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