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期P121-P141
作者:朱智毅,法学博士,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
摘 要:公职人员处分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权力监督的效能与反腐工作的权威。《政务处分法》确立的“政务处分”与任免机关、单位“处分”并行的双轨惩戒制度,并非只是一种基于立法技术考量作出的概念调适及处理,须从构建更加丰富且立体化的公职人员惩戒体系、提炼构造出功能互补的惩戒法体系结构和实现精准监督三个层面去认识双轨惩戒制度的构造优势与生成逻辑。同时,虽然二元处分并行的制度在强化外部监督、促进监督全覆盖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但从制度的执行情况看,并行的两套处分体系并未真正实现“无缝衔接”,双轨惩戒制度仍面临两类处分适用失衡与监察机关对任免机关、单位实施处分的行为“再监督”乏力等问题。可通过借鉴“无缝隙组织”理论,从实现内外部惩戒的无缝衔接、权限划分的无缝闭合以及惩戒实施后的无缝隙管理三方面入手对双轨惩戒制度进行“再造”,使两类处分从相对割裂、各自为战的状态向“无缝隙”的惩戒监督体系转变。
关键词:政务处分;双轨惩戒制度;“无缝隙组织”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