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期P105-P120
作者:刘志伟,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以规制与监管为核心品性的金融公法,已无法单独有效调整经济实质或功能相似且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创新性金融产品。新时代金融法制的变革,应以金融产品创新为基础,积极更新金融监管法理念,并更加重视私法在其中的作用。其中,监管法变革应完成产品功能、交易行为监管的横向协同,私法优化则须借助信义义务的引入来矫正交易主体间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金融领域公私法规范的贯通融合,着实离不开创新性金融产品交易中消费者保护的桥梁作用。金融公法中获得更新的监管理念,尤其是交易行为监管理念,欲从观念走向实践,亟须借助创新性金融产品及其交易的信息偏在性、专业复杂性,并针对实践中金融机构的误导销售、未勤勉尽责问题,甚至是金融欺诈行为展开。否则,不仅无法解决创新性金融产品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结构失衡的问题,更无法有效维护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
关键词:金融产品;行为监管;信义义务;消费者保护;公私法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