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期P74-P89
作者:马更新,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端阳,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2022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继“上海外滩地王案”之后,“南钢控制权转让案”再度引发了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激烈讨论。在间接收购的情况下,股东优先购买权呈现出两个新特点,即权利保护自主性对象的偏移以及权利义务的异体性,因而其正当性基础有所动摇。基于法律解释的视角,现行立法并没有将间接收购作为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禁止性条件,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利益的保护实际上是重形式轻实质,容易造成对非股东受让人的利益保护失衡,且进一步导致“同等条件”的模糊不清。对间接收购时目标公司原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态度,应当由默许更改为原则上禁止,特殊情况下允许,且此特殊情况一般指公司章程中有明确约定。
关键词:股东优先购买权;间接收购;人合性利益;利益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