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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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磊 论保证合同的必要条款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2024年第2期P19-P36

作者:刘磊,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2021级博士研究生。

摘 要:通过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条确立的统一列举式必要条款认定标准从《民法典》第684条所列举条款中筛选出的保证合同必要条款必然只有“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但这并非保证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保证合同的必要条款可分为保证合同的客观必要条款与主观必要条款。保证合同的客观必要条款应包含担保方式认定条款和主债权债务条款,前者需要明确当事人是以保证的形式提供担保,后者需要明确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身份、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保证合同的主观必要条款,则需要依据当事人是否将保证合同客观必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也作为必要条款进行判断。

关键词:保证合同;必要条款;主债权债务;担保方式;合同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