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期P90-P104
作者:樊健,法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利用信息优势型操纵证券市场是一种新型的操纵行为,属于信息型操纵的一个子类型。利用信息优势型操纵与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型操纵的区别关键在于,前者影响证券价格的主要原因是公开信息而后者是证券交易。在无法准确判断影响证券价格的主要原因时,应选择证券市场接受度较高的操纵行为来定性。由于“浑水式”做空交易的主体一般是通过自身调研获得了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因此不存在滥用优势地位或者违反信义义务的问题。如果其公开披露的研究报告并无虚假或者误导之处,并且同时也披露了交易计划,那么“浑水式”做空交易并不构成利用信息优势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行为人分拆信息予以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并无坚实基础,则该信息披露具有误导性,构成利用信息优势型操纵证券市场。但是,如果行为人提前披露真实的信息,同时也披露了交易计划,由于投资者不会受到误导,因此该行为不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的本质。
关键词: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连续交易;“浑水式”做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