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期P55-P73
作者:林婷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
摘 要:金钱债务合同僵局表现为债务人难以继续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债权人要求实际履行,其涉及的实质问题是合同拘束力限制制度的适用和完善。依据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否影响公共利益,可区分其为一般形态和特殊形态。针对一般僵局的化解,现有的合同拘束力限制制度存有漏洞:法定解除权规则因金钱债务人和债权人根本利益不一致而无法适用,情事变更制度因前提要件和结果要件的严格限制而仅能适用于部分僵局;减损规则在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适用具有间接性。故可类推适用违约方解除权制度,借助“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构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应当同意转租的非金钱义务,并由法院对金钱债务合同僵局是否形成及应否化解进行审慎认定。针对特殊僵局,可由司法机关借助比例原则裁定私人利益和社会公益在交叉处发生冲突的“权利部分”,并借助强制缔约规定划定权利位阶,以确定私主体的合同关系是否解除及债务人的赔偿限度。
关键词:合同僵局;金钱债务;违约方解除权;情事变更;减损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