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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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宇 合同法与有过失规则的目的解释 ——以“过错”认定为中心

2024年第1期P106-P122

作者:吴志宇,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 要:合同法与有过失规则中过错的认定仰赖于对规则的目的解释。从合同法对当事人的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的保护来看,与有过失规则有三项规范目的:敦促当事人通力合作以助履行;指引当事人在合理信赖的基础上行事;保护当事人对相对方自我保护固有利益的信赖。在规范目的指引下,与有过失规则中的过错可以类型化为三种:未能履行履约相关的协助义务、未能在合理信赖的基础上行事、未能尽合理注意照顾自己的固有利益。在特定保护政策排斥与有过失规则的规范目的时,与有过失规则的适用应进行目的论限缩。在法律技术上体现为过错的否定,主要有两类情形,即受损方欠缺保护自身的能力、违约方相对于受损方更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在前者中,可以适当降低合理注意的标准,否定过错的成立;在后者中,考虑受损方有时依赖于相对方的知识经验,受损方与有过失成立应以相对方已尽相应的告知义务为前提。

关键词:与有过失规则;过错;合理信赖;目的解释;检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