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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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彤 《公司法》修改背景下执行变更追加瑕疵出资股东的制度路径

2022年第4期P96-P111

者:陈晓彤,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 要: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确立了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在行使其针对股东的此种请求权时,除提起诉讼外,根据强制执行相关司法解释,还可在对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法院变更追加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此种执行实践在与实体法和诉讼法的衔接上均存在问题,相关实体法与诉讼法的规则原则对其正当性提出了挑战。正值我国《公司法》修改及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进行之际,为了防止股东实体法地位降低、实体与程序权利受损,对所谓瑕疵出资股东应当采取“限制性追加模式”,不宜一般性地允许公司债权人的追加变更申请。

关键词:变更追加规定;瑕疵出资股东;强制执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