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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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与市场之间——试论个人信息最小化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朱悦,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职业法律博士(J.D.)。


摘|要:个人信息最小化原则为世界各地广泛采用。但其实践成效,日益受到质疑。对

此,须对原则作更精细、多元分析。“精细”层面,将原则分解为“处理目的”“信息类型”

“类型与目的间关联”“处理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四部分,阐明各部分对应的基础性困难;“多

元”层面,考虑数字经济中“信息作为价格”的现实,阐明最小化原则与备受争议的限价规

制的相似性。在此基础上,就分析信息类型与目的间是否“直接相关”,提出以下细化原则

理解和适用的建议:要求信息类型和处理目的具体;要求信息类型与目的间具备可清晰说明

的关联;纳入差分隐私、边缘学习、合成数据等最小化技术;重视对数字经济规制及其实际

影响的实证分析;同时,在解释和适用仍然面临困难时,平衡主体合理期待、技术创新和数

字经济发展等因素。就分析“处理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提出类似的多因素分析思路。


关键词: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和信息法;最小化原则;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