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5期P95-P108
作|者:刘志伟,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金融领域的私法规范虽主要寄居于民商事私法规范体系中,但交易结构简单、表现形式单一、法律关系清晰的金融商事活动基本能够得到有效调整。这均源于民商事私法规范中“物—债”“股—债”二分结构具有较大的弹性解释空间,并且金融领域主体法、行为法等私法规范的塑造也深嵌着民商事法律思维。然而,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发展,尤其是创新型金融工具或产品的结构化设计,外加证券化、表外化的共同作用,金融交易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标的物以及各自盈亏风险分配机制等越来越复杂,并呈现出融合或者重叠的演进趋势,这均导致传统民商事私法规范已然无法在整体上继续有效适用于金融领域创新性交易活动的规范调整。对此,应塑造金融领域专属性私法规范,其塑造须借助创新型金融工具或产品之基础法律属性的确定,零售型金融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倾斜配置以及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型交易机制的创新设计予以达致。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工具或产品;私法规范;法律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