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5期P48-P64
作|者:张文亮,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雨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要:《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历史进程中的重要篇章,其回应了当前主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存在的弊端,并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新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探索之努力和成就。从根本上来说,《新加坡调解公约》通过赋予国际商事调解协议以国际执行力来提升国际商事调解的吸引力,其核心价值在于国际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在缔约国的实现。如何有效保障国际调解协议执行力的实现与缔约国合理审查之间的平衡至关重要。《新加坡调解公约》载明了缔约国可对国际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的抗辩事由,这些抗辩事由与其他主要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条约中的抗辩事由存在诸多的相同或共通之处,这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有效适用提供了指引,也对如何保障国际商事调解作为特殊的争议解决机制实现其效力提出了挑战。我国现行的调解制度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存在重大差异,该公约为我国架构与国际接轨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提供了契机和动力。从短期内来说,如果我国接受《新加坡调解公约》,那么应为其提供单独的实施机制。
关键词:新加坡调解公约;执行力;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