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张平华,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惠,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 要:《民法典》第 634 条在《合同法》第 167 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催告要件,指导案例 67 号可为探究立法者的用意提供独特的视角。对于《合同法》第 167 条能否类推适用于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问题,指导案例 67 号给出的否定答案遭到学界的批评。从法律漏洞填补的角度分析,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问题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问题在法定评价的层次上具有类似性。但是由于类推适用《合同法》第 167 条不符合处理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问题应当具备的价值取向,因此不应类推适用。虽然指导案例 67 号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但是其说理不充分、观点不恰当的裁判理由体现出法官运用类推适用方法能
力的不足,并对其后的司法实践产生了不良影响。反思商事无名合同的立法现状和法律漏洞填补的司法现状,《民法典》作出的努力值得肯定,未来应继续坚持在立法中重视商法的特殊价值,并加强对于法官运用类推适用方法过程的监督和指导。
关键词:分期付款合同解除;指导案例 67 号;《合同法》第 167 条;漏洞填补;类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