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3期 P50-P62
作啊者:尹培培,法学博士,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啊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维系了既有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秩序维护”这一功能,尽管新增了“主观过错”条款,但这一条款并未改变我国行政处罚一直以来的“客观归责”立场。主观过错并非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而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不予处罚事由。上述改变并不能清除为人诟病的行政处罚所面临的主客观不统一之弊端,应当依托现有的划分标准,根据处罚种类确定主观归责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行政处罚;主观过错;处罚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