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6期 P111-P130
作啊者:宁度,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师资博士后,法学博士。
摘啊要:中国的《反垄断法》并未对部分并购与完全并购进行区分性规定。但是,与完全并购不同,部分并购中收购方所获得的收益权与公司治理权会产生分离,在收购某一特定股份比例的部分股权时,收购方对被收购方的公司治理权程度将呈现滑尺化。又由于收益权与公司治理权的竞争影响在作用方式上有重要区别,前者影响收购方的竞争动力,后者影响被收购方的竞争动力,部分并购的竞争影响具有区别于完全并购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一方面意味着应对部分并购采取更加细化的竞争影响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另一方面意味着现有《反垄断法》对其存在规制漏洞。应在立法上强调部分并购竞争影响的特殊性,并应针对规制漏洞,作出制度回应。
关键词:部分并购;反垄断;控制权;收益权;公司治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