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3期 P32-P43
作啊者:袁康,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啊要:优化营商环境是当前我国经济建设的重点工作,各省市也积极通过立法对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和举措予以规定。然而这些地方立法既过度强调地方政府作用,又未能按照地方政府的作为空间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化措施。受限于政治体制、央地关系和市场规律,地方政府只能在地方事权、行政协调、自由裁量和创新试点等空间内有所作为。地方立法应当在此基础上,按照保护商事主体权利、降低商事活动成本、集聚商业发展要素的路径,从明确主体责任、提高行政能力、优化市场监管、完善公共服务等四个方面规定地方政府的职责,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这项系统工程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营商环境;地方政府;地方立法;有限能力;作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