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6期P87-P105
作啊者:张金海,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吧要:在可预见性规则方面,法国与英美国家具有代表性。它们关于该规则的正当性有协议说等不同见解,但均有说服力不足之弊,从而有必要重新评价该规则。在诸要素中,预见的对象与损失发生的盖然性程度内在地具有不确定性。在已经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的背景下,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对适用例作类型化整理,以明确不同类别的损失的可赔性。法国法关于重大过错排除责任限制的规定未给债务人施加沉重的避免风险成本,也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期待利益。无论将来是否取代或修正可预见性规则,中国均有必要引入排除责任限制的规则。
关键词:可预见性规则;正当性要素;类型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