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4期 P14-P26
作一者:池漫郊,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一要: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于2018年签署了USMCA以取代1994年签署的NAFTA。就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而言,USMCA对NAFTA作出重大改变。大致而言,USMC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国别适用、时际适用及限缩适用等重要特征。这些特征一方面为USMCA构建了“三国四制”的投资争端解决体制,使其有别于NAFTA及其他国际投资协定;另一方面也使USMC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满足了缔约国的多样性的政策目标,兼容了既存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及未来的改革选项,及更好地维护了缔约国对外资进行合法管制的权利。当前,国际社会正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进行激烈辩论,USMCA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参与这场辩论及未来缔约提供了有益参考。
关键词:USMCA;N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