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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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

2019年第4期 P148-P158

者:恩斯特·冯·克默雷尔(ErnstvonCaemmerer),1908年生于柏林,先后在慕尼黑、柏林求学,23岁获得博士学位。1937年起,在位于柏林的威廉皇帝研究所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即现在位于汉堡的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担任恩斯特·拉贝尔的研究助手。二战期间曾作为海军中尉任扫雷艇艇长。二战结束后,在法兰克福大学瓦尔特·哈尔斯坦教授(WalterHallstein)的指导下完成教授资格论文。1947年受弗赖堡大学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邀请,接任HansGroßmann-Doerth教授的教席,此后一直在弗赖堡大学任职,先后拒绝了波恩大学、科隆大学及慕尼黑大学的任职邀请。1956年被选为弗赖堡大学校长,1962年至1973年任法律比较协会主席。

者:徐建刚,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要:私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实质在于对损害赔偿范围加以合理限制,这在学说与实践中均面临困难。《德国民法典》虽确立了完全赔偿原则,但学说上发展出了因果关系理论对损害范围予以限制,其中,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主要内容。事实上,损害赔偿与其说是关于原因的理论,毋宁说是关于归责的理论。损害范围的限制无法从因果关系中得到令人满意的回答,而必须考虑具体法律规范的意义及其保护的射程。无论是责任的成立,抑或责任的范围,都应该从规范保护目的角度展开思考。只有当损害后果处于义务违反所导致的风险范围内,才能将其归责于行为人。此种思想,在比较法上已初现端倪。较之于因果关系理论,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更符合损害赔偿的意义及功能,也更能实现法律理论的统一。

关键词:损害赔偿;因果关系;风险范围;规范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