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3期 P91-P100
作一者:崔建远,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一要:认定格式条款无效仍属合同解释的范畴。即使格式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只要依法提请相对人注意,则不因其为免责条款而归于无效。格式条款为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内容未经过单个、具体协商,具有为交易上的制度或规范的性质,故对之应采用客观解释的原则,且以该条款所预定适用的特定或不特定的消费者或顾客圈的平均而合理的理解能力为基准。对于具有同一属性的可能缔约人,保持解释的统一性。在解释格式条款时,不考虑专业语言的特别含义。在格式条款中某个或某些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与任意性法律规范不一致时,应对其进行限制的解释,即作有利于顾客的解释。合同的某些条款之间互相对立矛盾时,应将它们都视为有效,且在其共通范围内,尽可能使之调和。个别商议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在格式条款约定沉默具有表示的意义时,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应当再次向相对人提请注意。
关键词:格式条款;客观解释;统一解释;限制解释;调和解释;个别商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