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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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辆融资最新国际规范及中国应对——以《开普敦公约》及《铁路车辆议定书》为中心

2019 年第2期 P1-17

者:高圣平,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范佳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在权利类型化中,《开普敦公约》结合了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的方式,但在权利的构成、公示、优先顺位及实现等规则中保持一致。就铁路车辆上国际利益的构成及登记,《铁路车辆议定书》采取了不同的识别标准,且国际利益的登记奉行物的编成主义,登记模式为声明登记制。在《开普敦公约》中,竞存的权利或利益的优先顺位除例外规则外,以登记先后为原则确定。就债务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形,《开普敦公约》规定了债权人的非司法济措施,《铁路车辆议定书》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铁路车辆议定书》和《开普敦公约》共同确立了铁路车辆融资的最新国际规范,有助于促进铁路车辆的国际融资交易,我国应适时提出加入《铁路车辆议定书》,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声明。

关键词:铁路车辆;国际利益;登记;优先顺位;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