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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私募行业首部行政法规释放哪些信号?对话对外经贸大学楼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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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楼秋然


近期,私募行业可谓风波不断。此前,“私募大V”徐晓峰诱导投资者在非法平台开户入金,被判4年10个月,并处罚金258万元。近日,艺人胡海泉创立的“海泉基金”也因违规被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为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7月9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外发布,9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
《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释放哪些信号?对私募行业发展和投资者将有何影响?封面新闻记者对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楼秋然。

私募领域乱象较多
产生大量法律纠纷

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4月末,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为22270家,私募基金产品数量达153539只,私募基金规模达20.75万亿元。

“庞大的体量、重要的融资功能,使得针对私募投资基金的专门立法极具必要。”楼秋然介绍,在《条例》公布前,专门针对私募的法规主要是2014年起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虽然覆盖了私募投资基金的不少方面,但效力位阶较低。

楼秋然还认为,《暂行办法》在部分方面尚缺少规制,例如在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责任等方面,法律规则供给存在不足。“虽然这些不足,可以通过适用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甚至《民法典》等上位法加以填补,但毕竟这些法律并非为私募量身打造,因此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十分必要。”

楼秋然指出,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初创企业、科技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直接融资渠道,其有序发展有助于推动创新创业。“而过去一段时间,由于法律规则供给不足,私募领域出现了许多乱象、产生了大量法律纠纷,通过总结《暂行办法》施行效果、回应司法实践中普通出现的争点难点,《条例》可以更好地促进私募领域健康发展。”


净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乱象
促进私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条例》的公布本身就构成一个亮点。”楼秋然认为,《条例》不仅解决了此前专门法规效力位阶较低的问题,也凸显了顶层设计对私募投资基金的重视,对其进一步发展创造了良好氛围。

此外,《条例》特别围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资质、义务和责任进行相当全面的规定,填补了《暂行办法》对该问题未做专门、深入规定的缺憾。《条例》不仅可为当事人提供更周到的法律保护,也可为此前因适用上位法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争议提供更统一的指引。“这对净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乱象、促进私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都十分有益。”

他表示,《条例》特别强调“加强监管和鼓励发展并重”的原则。全方位加强了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在管理人责任、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市场化退出机制等方面均有体现。

此外,《条例》为私募投资基金发展提供必要的便利,比如第一条就指出制定目的之一在于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条例》还专门设立了创业投资基金专章,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


至少释放了两方面信号
其一是预防与遏制风险

“《条例》的公布,至少释放两方面信号。”一方面,国务院专门针对私募投资基金制定条例,并且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说明国家高度重视私募的有序发展,认可私募在促进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的重要融资功能,希望私募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

另一方面,《条例》特别强调在促进发展的同时进行有效监管、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说明国家高度重视私募领域已呈现的风险,特别重视对风险的预防和遏制。


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投资者将获得更周全保护

谈及《条例》影响,楼秋然指出,整体而言意义重大。对私募投资基金发展的鼓励态度,在创业投资和长期投资方面进行的特别鼓励,将更加有利于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此外,《条例》不仅有助于减少私募领域的乱象,为各方提供更为明确的预期,而且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周全的保护,从而消除劣币驱除良币的可能性。从根本上,有利于私募领域的规范健康发展,同时将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的蓬勃发展。”楼秋然说。

附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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