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4期p36-51
作者:谢婧,北京大学法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人民法院遇冷,其根源是民事公益诉讼区别于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的国家治理职能的特征。人民法院在民事公益诉讼等纠纷治理中面临职能冲突,是由于国家治理职能与传统司法职能存在本质属性上的内在矛盾。人民法院有必要也有能力承担新时代下的国家治理职能,在以民事公益诉讼为代表的新型纠纷治理中,从源头化解纠纷,并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了更好地参与国家治理,人民法院应当组建专属的治理队伍,以更合适的方式与知识展开纠纷的治理工作。
关键词:国家治理职能;民事公益诉讼;多元纠纷解决;纠纷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