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4期p18-35
作者: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李皓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程序中,检察机关面临“执行监督者”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角色张力。两种单一角色模式均存在局限:仅作为监督者,易导致执行干预关系失衡或监督滞后,难以有效化解“执行乱”与“执行难”;仅作为当事人,则会虚化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应对人民法院的消极或违法执行。基于诉讼担当原理向执行阶段的延伸,检察机关以当事人身份参与执行程序具有法理正当性;审执分离体制则为角色协调提供了制度空间。应构建协同行权模式,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优先以“执行当事人”身份推进关涉实体公共利益的执行程序,民事检察部门则作为“执行监督者”对各类瑕疵执行予以不同程度的兜底监督。通过检察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与程序衔接,可以实现执行推进与权力制约的有机统一,确保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的高效与公正。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判决执行;法律监督;审执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