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9日,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和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论坛在京隆重举行。司法部、法院、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领导、专家共聚一堂,以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就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积极落实完善涉外民事司法审判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的要求,合力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发表真知灼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法学院院长梅夏英致辞
在开幕式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法学院院长梅夏英指出,贸大法学院致力于建设具有国际经贸法学特色的高水平学科体系,为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提供决策咨询,培养高端法律人才,特别是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同时他指出,论坛对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所长
沈四宝致辞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所长沈四宝回顾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历史发展和卓越贡献,强调了政府支持对仲裁机构发展的重要性。他指出,国际仲裁中心的形成需要通过实践和成就来实现。他强调仲裁应坚持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并且仲裁机构应具备宏观把握形势的能力,服务于国家对外开放、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的大方向。沈教授还提出“企业走出去,把仲裁引进来”,表示贸大法学院将继续致力于培养涉外经贸实务和法治人才,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事业贡献力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陈卫东教授主持
此次论坛的顺利开幕,不仅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提供了一个交流平台,也为推动中国涉外法治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
主题发言环节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薛源教授主持展开。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仲裁处四级调研员牟昱城发言。
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调解处二级主任科员丁子为介绍了商事调解立法情况。商事调解作为国际认可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灵活高效、专业保密、经济友好的特点,对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至关重要。近年来,司法部高度重视商事调解工作,正积极推动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商事调解与人民调解在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科学界定商事调解范围是关键,需结合其特点与国际接轨。同时,商事调解条例与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问题也需明确。商事调解在我国前景广阔,需与商事诉讼、商事仲裁并行,作为国家战略助力提升我国国际经济贸易地位和国家软实力。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庭长马军就仲裁司法审查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他首先强调了支持仲裁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指出良好的监督是对仲裁的支持。随后马军庭长通过多个案例详细阐述了在仲裁司法审查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思路,其中包括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审理案件中的规则适用、仲裁裁量权的尊重、涉及香港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因程序问题被撤销或被重新仲裁的案件、第三方资助的处理以及临时措施相关案例。最后,马军庭长还提到了体育仲裁这一新的类型,分析体育仲裁案件量不断增多的趋势以及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廖钰深入探讨了涉外金融商事审判中的一系列问题。首先她指出审理时应严格遵守国际条约和惯例,确保跨境争议的公平合理解决。接着讨论了涉外金融案件识别的复杂性,强调了主体查明和送达问题的重要性。她还提到了域外法查明的挑战。在谈到金融法院的延伸实践时,介绍了法院在提供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方面的努力。最后,提到了金融法院在新类型证券化产品和金融科技案件研究方面所做的积极努力。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何建分析了新公司法实施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适用。何建副庭长提到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适用变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股东代表诉讼和公司人格否认等案件中。他还探讨了公司注销、合并、分立以及公司人格混同情况下股东是否受仲裁协议约束的问题,并分析了不同注销方式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何建副庭长进一步讨论了一人公司股东在公司人格混同情况下应受仲裁协议约束的条件,并提出了关于调解问题的看法。
上午的会议在深入的交流和讨论中圆满结束。
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行政楼二层222会议室举行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论坛下午第一阶段讨论中,众位嘉宾发表了精彩的演讲。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主持第一阶段发言。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李虎的发言主要围绕临时仲裁和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两个问题。他首先指出,尽管《仲裁法》未明确提及临时仲裁,但当事人可通过约定准据法在中国内地进行临时仲裁。他强调临时仲裁的未来实现还需要《仲裁法》在顶层设计上正面回应这一问题。同时他还强调了仲裁机构在临时仲裁中的作用。关于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李虎提出了三个关键问题:为什么要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如何建设以及如何客观评价一个地区是否成为国际仲裁中心。
海南国际仲裁中心理事长王雪林通过视频发言,从背景概述、基本原则、具体做法以及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四个方面探讨了仲裁司法审查,强调了仲裁司法审查的重要性。他指出了仲裁司法审查工作面临的挑战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包括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及效率、涉及行政机关的仲裁协议、邀请仲裁制度的完善、送达方式的优化以及类案同裁等方面。他呼吁学术界、仲裁界和审判界共同探讨这些问题,以进一步推动仲裁和诉讼机制的完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谷岩讨论了《仲裁法》修改的紧迫性和中国仲裁多样性的提升。谷岩强调了通过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平台提交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性,并提到了提升女性仲裁员参与办案数量的必要性。谷岩还分析了涉外案件的国别多样性和仲裁员构成的广泛性,以及域外法律查明在仲裁中的优势。他提到,贸仲推出的法律查明机制在解决复杂涉外案件中具有较大潜能。谷岩认为,仲裁多样性是国内仲裁机构和《仲裁法》修改应特别关注的领域,有助于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
深圳国际仲裁院副院长安欣从深圳经济特区的视角出发,讨论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实践与创新。她指出,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国仲)的实践为《仲裁法》的修订提供了积极的经验。随后安欣分享了深国仲的四个最新实践:中国特色的HDR模式、助力中国企业出海的双城两院战略、针对行业争议解决的专业化服务、以及科技赋能的智能服务平台。她提到,深国仲的国际化进程包括治理结构的改革、仲裁员结构的国际化、涉外案件数量的增长、裁决在香港的执行率,以及规则的创新。安欣还提到了深国仲在降低争议解决成本、鼓励调解、以及科技赋能方面的努力。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王唯骏探讨了如何培育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她强调,仲裁是国际商事交易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而仲裁机构的发达程度反映了当地的法治营商环境。在建设路径上,王唯骏提出了与国际通行仲裁规则相融通的原则,并强调要适应中国国情。王唯骏还提到了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国际仲裁中的实践,展望了中国仲裁机构的未来,强调需要进一步提升回应仲裁用户需求的能力,开放仲裁员名册,并进一步融入国际市场。
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丁建勇针对《仲裁法》修订提出了具体建议。丁建勇建议,应明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态度,并制定规定指导秘书处和仲裁庭处理开庭异议。他还强调了诚信仲裁的重要性,提议制定措施应对违反保密规则或虚假仲裁的行为,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后果。关于线上仲裁,他建议制定指导原则解决实际操作问题。丁建勇还提出,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应允许书面质证,以提高效率。最后,他就仲裁员行为规范提出建议。
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行政楼222会议室举行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论坛下午第二阶段讨论中,与会嘉宾就各自领域的专业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事与投资仲裁研究中心秘书长陈剑玲主持第二阶段发言。
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孙海华在论坛上针对《仲裁法(草案)》的修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指出,临时仲裁在立法上大概被归类为了“仲裁非基本制度”,我国现行的所有法律条款,没有对临时仲裁作出否定性的或者是禁止性的规定。而临时仲裁的现实存在及对它存在的需求,决定了它存在的必要性。对于临时仲裁这一热点问题,孙海华认为不必再对仲裁法修订案提出过多的意见和要求。二、仲裁法的修订是对中国海事仲裁发展的重大利好。仲裁法这款修订案对于中国海事仲裁制度的完善,海事仲裁事业的发展以及上海海事仲裁中心的形成都具有里程牌的作用。上海仲裁委员会将抓住此次修法带来的机遇,作出新的战略部署。
天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金鸿侠着重讨论了中小仲裁机构的发展机遇与挑战。首先,金女士强调了党中央在依法治国顶层设计中对仲裁事业发展的重视,以及《仲裁法》修改对仲裁机构发展的深远影响。此外,她分享了天津仲裁委员会在涉外仲裁领域的努力,包括构建高素质涉外仲裁员队伍和发布临时仲裁服务指引。同时,金主任提出了中小仲裁机构在新形势下如何发挥自身优势,实现差异化发展的问题。
厦门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林文阳探讨了仲裁规则创新在侵权类案件中的应用。首先,林秘书长介绍了厦门仲裁委员会在知识产权仲裁规则和海事仲裁规则方面的创新。其次,他分享了如何通过规则设定使加强类型案件仲裁审理的专业化。最后,林秘书长提出了仲裁机构在专业化方面的新努力方向,包括建立行政裁决与仲裁协议的衔接机制。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副秘书长王芳着重讨论了商事调解的重要性和未来发展。首先,王副秘书长强调了商事调解在解决争议中的独特优势,如高效、友好及维护商业关系。其次,她介绍了贸促会调解中心在商事调解方面的工作网络和平台建设。此外,王芳女士提出了商事调解培训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并分享了中外联合调解机制的实践成果。
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总监叶路探讨了广州仲裁委员会在标准创新、机制规则衔接和科技创新方面的实践。首先,叶总监分享了广州在互联网仲裁和秘书培训标准方面的创新。其次,他介绍了广州仲裁委员会在规则创新方面的努力,包括示范规则的更新和低空经济领域的规则探索。此外,叶先生强调了科技创新在提高仲裁效率方面的作用,包括AI辅助办案系统和元宇宙仲裁院的设立。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区主任张寸渊分享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国内案例中的实践经验。首先,张主任介绍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裁决在宁波国际商事法庭执行的案例,讨论了电子邮件送达的有效性和法院与境外仲裁机构之间的联动合作。其次,他提出了对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时审查当事人授权必要性的思考。最好,张寸渊先生探讨了如何准确界定和惩戒滥用司法程序阻碍仲裁裁决执行的问题。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代表处(筹)首席代表章曦女士讨论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最新发展和政策影响。她分析了在大湾区关于香港法适用和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的促进政策背景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发挥,并分享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仲裁规则修订方面的新措施,包括对仲裁庭费用决策权和审限的规定。
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论坛第三阶段中,多位嘉宾就《仲裁法》的修订及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相关问题发表了精彩观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薛源主持第三阶段发言。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首先对《仲裁法》的修订表示了肯定。他认为,新修订的《仲裁法》是一部现代化、国际化、专业化兼有,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其亮点包括首次在国内法中确认仲裁地的概念、仲裁庭可以行使自裁管辖权,以及临时仲裁制度的引入。刘敬东强调,这些修订体现了中国仲裁制度的进步,并期待其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力则围绕《仲裁法》的修改提出了几个关键问题。她首先分析了仲裁的涉外性和国际性判断标准是否应与诉讼中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标准统一,并指出仲裁法律适用的规则设计也需进一步完善。其次,仲裁协议准据法确定问题。最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法院管辖权冲突问题,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多个连接点的法院都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具有管辖权,与外国法院发生管辖权冲突,进而导致判决冲突,可能引发公共政策问题。
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院长陈卫佐则结合《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探讨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他指出,《纽约公约》要求缔约国法院有义务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并强调了各缔约国国内法不得对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一方施加比《纽约公约》规定的证据责任更为严苛的要求。陈卫佐还期待中国《仲裁法》的修订能够进一步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事与投资仲裁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彤重点讨论了《仲裁法》的修改及可仲裁性的发展。他认为,关于新法为投资仲裁、体育仲裁等留下空间的讨论反映了社会对仲裁法未来发展的期待和关注。他指出,不同国家对于可仲裁性的解释和判断存在差异,这反映了各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差异和发展水平。同时,他也提到了其他国家在仲裁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启示。最后,刘彤认为,我国在可仲裁性的判断上还存在一些模糊和不一致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主任沈健就低空经济仲裁规则进行了讨论。沈健指出,低空经济作为新兴领域,其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至关重要。他分享了参与起草广州仲裁委低空经济仲裁规则的经验,并强调这是全国首部涉及低空经济争议的仲裁规则,具有开创性和前瞻性。沈健认为,该仲裁规则的出台,将有效填补低空经济领域争议解决的空白,为低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论坛研讨结束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事与投资仲裁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彤主持闭幕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薛源做了会议总结。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论坛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