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贸大法学》编辑部主办的第九届“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2024)于2024年5月25日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举行。本次论坛共收到来自安徽财经大学、安徽大学、澳门科技大学、北方民族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大连海洋大学、东北大学、东南大学、福州大学、复旦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贵州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暨南大学、兰州大学、辽宁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清华大学、厦门大学、山东财经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深圳大学、泰国格乐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温州大学、武汉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石油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湘潭大学、延安大学、长安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石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以上按拼音排序)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本科生、研究生同学来稿近120篇。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数字金融:数字经济背景下的金融法理论、规范与实践”。具体包括四个研讨专题:数字货币与金融数据、金融信息使用与保护、数字金融监管、数字金融的应用与治理。《贸大法学》编辑部结合论文选题与论坛主题契合度、论文学术质量与学术规范程度、作者意愿等因素,邀请32名同学到场参会。
上午8点30分,会议开幕式在我校宁远楼729会议室举行。开幕式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贸大法学》执行主编贺小桐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教授、副院长冯辉教授出席论坛开幕式。
(会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梅夏英院长致开幕辞。梅夏英院长在致辞中对第九届贸大法学研究生论坛的顺利举行表示了祝贺,并热忱欢迎各位同学的到来。梅院长回顾了贸大法学院九届论坛的举办历程,肯定了举办学生学术论坛的学术意义和社会意义。梅院长赞扬并鼓励各位同学致力于学术研究,倡导各位同学通过学术研究学到更多的“本领”而非简单的知识,激发更多的学术创作热情,产出更多的优秀学术成果。梅院长高度肯定了本次论坛的主题,指出数字金融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鼓励各位同学们在论坛中多交流、多碰撞,在数字金融领域进行更多探索,并努力作出自己的贡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梅夏英院长)
随后由两位参会学生代表进行发言。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公惟韬同学和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张湧同学代表与会同学感谢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贸大法学》编辑部的邀请,感谢了会务工作人员的付出,并对自己的学校和自己从事的研究方向进行了介绍。
(主持人贺小桐,学生代表公惟韬、张湧)
开幕式结束后,会议进入对第一个专题“数字货币与金融数据”的讨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贸大法学》编辑张素敏同学主持第一单元发言。
首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刘凇同学就其论文《双方离线下数字人民币支付的风险负担规则》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刘凇同学认为,数字人民币支付义务因属金钱之债,原则上应于收款人所在地履行,且数字人民币的支付无运输问题,故有体物买卖时的货交承运人移转风险规则不能适用于数字人民币的支付。若对双方离线支付采币串冻结方案,付款人作出付款行为后,因收款人陷入受领迟延,风险亦随同移转。
第二,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孙啸天同学就其论文《涉数字货币案件跨境追赃的困境及其突破》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孙啸天同学认为涉数字货币案件的跨境追赃面临追踪数字货币的技术障碍、刑事司法协助规范的过于粗疏、提起境外民事追偿的成本过高等困境。我国有必要构建公安机关主导的数字货币追踪平台,强化数字货币犯罪领域的刑事司法协助。对于受害者而言,可以在国内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寻求第三方机构资助诉讼,通过境外民事程序追回数字货币的变现价款。
第三,中国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卢俊芝同学就其论文《反洗钱视域下的数字货币监管》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卢俊芝同学认为我国对于数字货币的监管一直秉持着谨慎保守的态度,因此境内利用数字货币洗钱犯罪的案件数量有所控制。但在治理方面依旧存在缺乏有力监管抓手、调查取证困难、司法认定困难等问题。目前应将洗钱犯罪纳入反洗钱监管、完善电子证据制度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制度的建议,积极探索未来数字货币洗钱犯罪的监管模式。
第四,安徽大学硕士研究生张影同学就其论文《从严格管制到包容审慎:论数字人民币沙盒监管模式》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张影同学认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沙盒监管制度建构应从指导原则的明确以及具体制度的搭建入手。指导原则上,明确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中心,坚持以公开和协商为准则;具体制度上,指明数字人民币沙盒监管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证监会为监管主体,以数字人民币金融机构为监管对象,梳理数字人民币沙盒监管从准入到测试再到退出的监管流程的同时,明晰与流程配套的数字人民币沙盒监管从准入到退出的监管标准。
第五,北方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王玉娟同学就其论文《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流通的支付和监管问题》主要内容进行介绍。王玉娟同学认为当前DCEP主要应用于小额支付场景,且在境外准入、跨境支付结算和监管方面均存在问题。对此,我国在构建DCEP跨境流通法律制度时,应当明确DCEP作为国际货币的法律依据,完善DCEP跨境支付结算制度。同时,我国应积极参与法定数字货币国际标准的制定,建立健全法定数字货币监管框架,深化法定数字货币的国际监管协作。
第六,安徽大学硕士研究生刘月兴同学就其论文《金融数据公平利用权:数字化普惠金融视野下的法律构造研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刘月兴同学认为金融主体数据公平利用权的法律构造理念应着眼于法的平等与安全价值,最终实现数字化普惠金融机制效率的提升,以求法律构造扎实落地。其核心是通过对金融数据在新质生产力培育阶段的重新赋能以及所提供的特定金融服务的特别法律地位,以求最终实现法的平等与安全价值在数据公平利用权的建构中具象化,数据要素化、金融数据专员申诉机制的建立和新质生产力背景下赋能金融数据的法治成果。
第七,北京联合大学硕士研究生王安舒同学就其论文《大数据时代跨境金融数据共享的法律风险与优化路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王安舒同学认为,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数字化贸易的快速发展以及跨国数据共享日益频繁,引发了国家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制问题。因此,数据共享的规划设计需要统筹考虑,并加强各国信息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从而提升国际准则的透明度。
最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唐智彬同学就其论文《论我国自贸区金融数据跨境负面清单的完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唐智彬同学认为我国依托自身国情,对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采取了“特殊规定”和“一般规定”相结合的模式。负面清单是监督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所采取的管理模式,因此对负面清单的制定进行探索是我国接触跨境贸易规则的必由之路。这就要求各自贸区以法治思维为基石,以法治方法为引领建立金融数据跨境负面清单。
(主持人张素敏,发言人刘凇、孙啸天、卢俊芝、张影、王玉娟、刘月兴、王安舒、唐智彬)
在评议环节,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葛梦杰同学认可了刘凇和孙啸天同学观点的创新性,从文章结构、语言表述方面对刘凇同学的研究内容提出建议,认为孙啸天同学的论文可从文章结构和逻辑、论文格式规范性方面进行完善。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万舜轩同学首先肯定了卢俊芝和张影两位同学论文选题的新颖性、逻辑的清晰性、结构的完整性和论证的详实性,并就卢俊芝同学论文的比较研究方法运用的规范性提出建议,对张影同学论文研究的语言表述的准确性、结构安排的严谨性、参考文献的丰富性提出建议。中央财经大学梅贻哲同学首先肯定了王玉娟和刘月兴同学的研究成果,就王玉娟同学的论文题目和小标题的改进、内容的规范提出建议,就刘月兴同学的论文内容表述和比较研究方法运用的规范性提出改进建议。东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邢学敏肯定了王安舒和唐志彬同学研究成果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认为王安舒同学论文中的“跨境金融数据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隐私保护和数据共享”“技术实现路径”,以及唐志彬同学论文中“负面清单制度的设计方案”“实施评估效果”“国际对比研究”三方面均存在进一步讨论空间。
会议进入对第二个专题“金融信息使用与保护”的讨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罗婷尹同学主持第二单元发言。
首先,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公惟韬同学就其论文《人工智能对金融科技伦理的挑战及其国际法规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公惟韬同学认为,金融科技服务的域外影响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相关技术的发展水平不同,仅靠国内法无法有效应对前述挑战。对此,应建立“国际软法-国内软法-国内硬法-国际硬法”的良性循环,并通过国际组织、国内行业协会和政府机构多主体协作及区域国际合作,构建应对人工智能挑战的金融科技伦理国际治理体系。
第二,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徐显坤同学就其论文《平台经济下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路径探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徐显坤同学认为平台不适当的抓取行为极易侵犯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平台经济下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公益诉讼的参与。因此,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采取扩张理解,基于受侵害人数推定为“公益”受损;应当允许检察机关的起诉顺位在消费者协会之前;针对平台企业的个人信息侵权的举证责任认定应当结合公平原则、便利原则和平衡原则综合考虑,特定情况下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杨志杰同学就其论文《单独同意作为敏感金融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的困境与出路》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杨志杰同学认为敏感金融信息因其自身的场域特性为知情同意模式的适用带来挑战。因此,应当强化金融市场主体的告知义务,以单独告知模式缩小金融市场主体与个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引入以信息主体为中心的动态同意模式以弥合“告知义务”与“知情权”的断层。基于场景理论建构起以处理目的为核心要素,处理方式和敏感信息项目为关联要素的“处理链”模式,明确“单独”的具体含义,通过“单独场景-单独告知-单独同意”的流程,提高同意的有效性。
第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黄泽晖同学就其论文《论金融机构侵犯用户人脸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黄泽晖同学认为金融机构的加害行为与用户人脸信息权益被侵害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侵权损害赔偿,在用户请求侵权损害赔偿时,只需援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囊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而财产损害既可以包括纯粹经济损失也可以包括其他财产损害,但对纯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时应进行严格认定。此外,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用户可援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进行救济。
第五,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张湧同学就其论文《个人征信视阈下替代数据的标准化研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张湧同学认为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有必要对替代数据进行征信活动所应当具备的功能属性、使用属性以及程度属性等三大基本标准进行合理分析和界定,以避免替代数据之范围无序扩张。还应当综合考量目前实践中替代数据的应用情况,分为个人基础信息、社会公共类信息、非金融交易信息、非金融履约信息以及行为数据等五大类型。
第六,长安大学硕士研究生王静同学就其论文《信贷算法年龄歧视的机理分析及规制路径构建》主要内容进行介绍。王静同学认为鉴于信贷算法年龄歧视的形成机理与规制困境,应通过理念、制度及技术三维措施的综合运用对信贷算法年龄歧视进行规制,以期在数字化和老龄化的共振中更好地助力老年群体完成数字互动,构建符合公序良俗的友好普惠金融生态体系。
第七,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万亚军同学就其论文《数字经济时代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问题及对策》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万亚军同学认为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存在部分概念的不确定性和私法救济的困难这两个主要问题。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立法应明确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处理主体和判断金融隐私的标准,通过确立风险民事责任和建立相关因果关系方面完善私法救济制度。
最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庄子萱同学就其论文《金融区块链背景下个人信息匿名化标准和制度构建》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庄子萱同学认为区块链特点与传统中心化责任体系产生了冲突,应在符合区块链技术发展特性的前提下,规范区块链上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修订法律,审视概念界定。同时修改个人信息匿名化相关标准与检验标准,注重预防体系建设与多元化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模式建设,明确区块链各个主体的责任与再识别风险的防范义务,实现区块链技术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协调和平衡,促进区块链技术的健康发展并有效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目标。
(主持人罗婷尹,发言人公惟韬、徐显坤、杨志杰、黄泽晖、张湧、王静、万亚军、庄子萱)
在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韦洁同学建议公惟韬同学在论文中使用“规制”一词时应当谨慎。对于徐显坤同学选题所探讨的“公益诉讼”,韦洁同学建议从金融的负外部性角度来探讨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公益诉讼和一般公益诉讼的差异。辽宁大学硕士研究生梁新媛同学认为杨志杰同学可以就文中涉及的敏感个人信息的内涵和特征进行总结。梁新媛同学认为黄泽晖同学可以借助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从而进一步阐述精神损害赔偿程序和方式。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周玥同学认为张湧同学论文结构严谨,提出的解决方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周玥同学认为王静同学论文逻辑清晰,根据现实困境提出了点对点的解决办法,对我国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及我国算法技术的发展起到了正面意义。山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王晓文同学肯定了两位同学的选题角度和写作思路。王晓文同学建议万亚军同学在文中可以参照域外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并指出庄子萱同学在论文中利用金融区块链技术将个人信息匿名化是个很好的创新。
会议进入对第三个专题“数字金融监管”的讨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贸大法学》编辑张素敏同学主持第三单元发言。
首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韦洁同学就其论文《金融科技风险监管困境的二元应对路径:理念转变与方式优化》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韦洁同学认为现行金融法上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在应对呈现出新特征的金融科技风险时显得乏力,因此需按照“理念—方式”二元应对路径,重新审视并变革金融法上的监管理念及监管方式,以维持金融科技系统的稳定性。
第二,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马尚琦同学就其论文《FTAs中金融数据跨境监管规则及中国方案》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马尚琦同学认为中国作为国际金融数据跨境贸易合作的重要一员,需及时提出完善国际FTAs金融数据跨境监管规则的应对方案。要从厘清金融数据的基本含义出发,结合金融数据高经济价值、高风险性、高敏感性等独特属性,将金融数据分类分级;统一金融数据跨境主体范畴并明确跨境主体义务,结合监管模式阐释日常商业经营目的;重视监管自主权对调和跨境监管例外条款适用矛盾的重要作用。
第三,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李建欢同学就其论文《论互联网金融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李建欢同学认为以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竞争法理论、金融法理论为基础,能够形成互联网金融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框架。在纵向上应符合一般性分析框架,具体依照行为构成要件、违法性要件和有责性要件的逻辑顺序展开。在横向上围绕“阻碍竞争对手的效果”以及“扭曲消费决策”的违法性分析,形成“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个维度。形式上以信息披露为判断标准,实质上以适当性义务的延伸为判断标准。
第四,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袁晓哲同学就其论文《跨境数字金融服务的法律规制与中国方案》主要内容进行介绍。袁晓哲同学认为,国际层面的超国家机构及不同国家之间所签订的区域性协议在不同层面对跨境数字金融服务进行不同程度的规制。在此背景下,中国也应当立足于法律规制的现状,从法律的未来性、监管的创新、司法的国际交流以及金融教育等方面提出并实现对于跨境数字金融服务规制的中国方案。
第五,辽宁大学硕士研究生梁新媛就其论文《数字普惠金融的法律规制进路》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梁新媛同学认为我国应加快《普惠金融促进法》立法进程,构建与功能监管相适应的监管体制,将效率与安全、创新与稳定、普惠与发展等因素纳入制度构建的考量之中。同时在具体举措中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多元化、强化风险识别制度、探索普惠金融单独考核办法、建立金融机构尽职免责机制、差异化监管,加快数字化监管创新,筑牢金融与科技的防火墙。
第六,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周玥同学就其论文《穿透式监管:金融科技监管新思路》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周玥同学认为目前不少金融业务供求者以科技平台为枢纽开展金融活动,并以此实现金融服务与各实体经济发展之间的深度结合,金融活动的隐蔽性以及金融危机的传导性都有所提升。因此迫切需要形成以“监管科技”应对“金融科技”的新思路,形成符合目前金融科技业务形态的金融监管新模式,搭建以数据驱动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手段,以此保障我国金融活动的稳健发展。
第七,山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王晓文同学就其论文《数字经济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困境与解决对策》主要内容进行介绍。王晓文同学认为我国数字金融行业应当本着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初心,完善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自上而下设立监管部门,创新权益救济方式,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资金安全、知情权。只有各个部门互相配合、协同发力,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整个行业才能真正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最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刘滢歌同学就其论文《数字金融平台数据垄断监管治理研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刘滢歌同学认为,从经济法监管思维和共治理念出发,通过共享大型金融科技企业的数据和算力基础设施从源头遏制垄断风险,以公共产品思维构建内外双循环“守门人”制度,结合金融互联网的混业经营特征开放治理权限构建穿透式监管模式,加之从算法黑箱对信息的隐蔽出发设立“中间件”透明企业算法,最大化利用公私治理资源的同时完善事前风险预测和事中数据审查,或将有效改善现有监管问题。
(发言人韦洁、马尚琦、李建欢、袁晓哲、梁新媛、周玥、王晓文、刘滢歌)
在评议环节,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孙啸天同学首先肯定了韦洁同学论文论证逻辑的严密性和马尚琦同学对规范规则的详细梳理,并就韦洁同学论文中“穿透式金融监管”中控权和监管之间的平衡提出了建议,并与贾振宇同学、万舜轩同学就穿透式金融监管的法律性质展开了热烈讨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杨志杰同充分肯定了李建欢同学和袁晓哲同学的研究成果的理论价值、行文逻辑、充实内容和精炼语言,并认为李建欢同学论文和参考文献的格式有待进一步规范,同时对袁晓哲同学文章的实践应用提出建议,比如增加具体的实践案例。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万亚军同学就梁新媛和周玥两位同学的论文在给予肯定的基础上,认为梁新媛同学的文章可以优化标题,规范格式和参考文献。山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徐慧莹同学肯定了王晓文和刘滢歌两位同学研究成果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并认为王晓文同学论文的专业性、标题和内容的契合性有待进一步改进,认为刘滢歌同学可以在论文中对数据金融平台研究数据可视化进行论述,从而使研究内容更加清晰。
会议进入对第四个专题“数字金融的应用与治理”的讨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罗婷尹同学主持第四单元发言。
首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葛梦杰同学就其论文《开放银行背景下金融数据共享授权机制之完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葛梦杰同学认为我国在积极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大背景下,应当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为中心,明确数据共享授权的性质,结合行为经济学理论,对个人金融数据共享授权机制进行优化,并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授权有效期制度,以切实维护个人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数据权益,同时促进开放银行模式有序发展。
第二,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万舜轩同学就其论文《数字化普惠金融视角下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法律构造——从资产信用到数据信用》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万舜轩同学认为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与当前商业银行信用贷款业务中普遍采用的以资产状况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之间存在悖论。我国应推动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信用评价机制由以资产状况为核心向以数据为核心转变。
第三,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梅贻哲同学就其论文《个人数据信托的方案建构—基于利益平衡的数据治理》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梅贻哲同学认为信托具备的独特治理功能可以成为数据治理的全新模式,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作为受托人,可以成为数据主体与数据处理者权利失衡的调和者。个人数据信托方案的本土化建构应当在“搁置确权争议”的基础上以数据使用价值为导向,厘清数据主客体范围、探明数据授权模式与运营方案、明确使用者权限以及利益分配机制来实现。
第四,东北大学硕士研究生邢学敏同学就其论文《金融行业算法黑箱对策研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邢学敏同学认为应对算法黑箱风险,金融企业应加强内部治理,开发可解释性人工智能技术,定期进行偏见测试,使用多样化数据集训练算法,并制定内部透明度协议。同时,应完善法律制度,制定明确法规,建立独立审计机构对算法进行审计。在政策层面,金融行业应建立相关行业标准,政府应制定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AI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方面进行创新和实践。通过这些综合对策,可以有效应对算法黑箱带来的风险,确保金融领域的公平性、透明性和可靠性。
第五,天津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贾振宇同学就其论文《大数据背景下商业银行贷款反欺诈研究——以商业银行信用评级体系完善为视角》主要内容进行介绍。贾振宇同学认为我国应当优化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指标、增强银行内控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提高授信审查标准,并加强银行信用评级与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增加信用评级奖励与惩戒的制度供给,以期完善我国当前商业银行信用评级体系,从而实现商业银行对贷款欺诈的有效防范。
第六,山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徐慧莹同学就其论文《NFT数字作品交易:属性廓清、风险检视与治理路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徐慧莹同学认为为消除NFT数字作品转售过程中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隐患,将交易行为定性为债权让与,使转售的对象转变为对NFT数字作品的债权。探寻NFT数字作品的治理路径,应重新划分交易各主体的责任,形成交易参与者综合规制机制,围绕央行数字货币构建可追溯监管系统,制定合理的定价机制,构建合规NFT数字作品二级市场。
第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梁信雅就其论文《个人金融数据治理的双重悖论、驱动逻辑及法治路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梁信雅同学认为现有个人金融数据治理模式涵盖了市场驱动、社会驱动、国家驱动等多种逻辑。为平衡金融主体间多重利益冲突,我国应当从建立动态性调和的治理理念、完善统一立法与行业自治下的治理框架、基于多样化授权标准细化个体“知情同意权”以及引入隐私计算等新技术和新监管措施等方面平衡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个人金融数据利用和保护需要。
最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李高宇同学就其论文《滴灌通收入分成型投资合约及其证券化的法律规制研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李高宇同学认为滴灌通模式是一项市场公认的创新,但存在收入分成比例过高、金融欺诈、数据侵权等风险。因此在完善相应规制时,应当以合理干预和创造增量利益作为法律规制的基本理念,将公共利益作为干预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和创造增量的利益目标。针对收入分成比例过高问题,借鉴域外经验完善收入分成型投资合约及其证券化规制的系统性和针对性;针对金融欺诈和数据侵权问题,应对收入分成型投资合约及其证券化所涉数据采取分类分级监管;针对监管竞次和动机能力不足问题,应当增强粤港澳监管协同合作,增加同类公共产品供给,从而在增强监管力量和促进市场竞争两个层面实现有效规制。
(发言人葛梦杰、万舜轩、梅贻哲、邢学敏、贾振宇、徐慧莹、梁信雅、李高宇)
在评议环节,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刘凇同学肯定了葛梦洁同学以行为经济学为视角进行分析的方式。刘凇同学认为万舜轩的选题能够引起读者的兴趣,建议在提供解决方案时考虑到民事责任规制以及平台构建后如何设定权责划分等问题。北方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王玉娟同学认为梅贻哲同学利用图表进行分析有利于把握文章的核心,并建议可以在人权理论的框架下构造个人数据信托方案。王玉娟同学认为邢学敏同学的研究在对策部分的解析较为抽象且篇幅不足,希望能进一步解释“可解释性人工智能技术”以及“LIME工具”的具体运行方式。安徽大学硕士研究生刘月兴同学肯定其评议的两篇论文以问题为导向的写作模式。刘月兴同学认为贾振宇同学的引言部分在内容的顺序上可以重新调整。刘月兴同学建议徐慧莹同学可以结合文章标题,就数字作品交易行为的性质进行论述。北京联合大学硕士研究生王安舒同学认为梁信雅同学论文内容完善详实,但需进一步厘清对于“个人金融数据治理悖论”的成因。王安舒同学认为李高宇同学的论文思路清晰,选题具有新颖性和挑战性,对于滴灌通之类的金融平台提供了一种很好规制思路。
至下午4点30分,四个专题讨论环节全部结束,会议进入闭幕式环节。闭幕式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贸大法学》执行主编贺小桐主持。首先,由各个单元代表进行总结发言。第一单元代表刘凇同学认为本单元从刑法角度讨论数字货币跨境追赃、反洗钱面临的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而本单元有关金融数据的论文则可凝练为“金融数据的动与静”。第二单元代表杨志杰同学认为本单元的研究着重于金融信息保护问题的研究,建议大家在今后的研究中,可以通过比较法的视角对金融信息的合理使用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最大地发挥其效益,体现其应有的价值。第三单元代表韦洁同学从什么是金融监管、为什么要金融监管以及如何进行金融监管等角度进行总结发言。韦洁同学认为在做研究时应当识别一个问题是否为真问题以及是否具有研究的价值。第四单元代表梅贻哲同学对本次论坛的重要意义以及各位同学的问题意识与热点把握能力进行肯定。梅贻哲同学认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如何推动数据的流通与交易是具有研究价值且应当研究的首要问题。
最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冯辉副院长进行总结发言。冯辉副院长在致辞中对各位同学参加本次论坛表示了欢迎,对经过编辑部遴选而参加论坛的同学表达了祝贺。冯辉老师回顾了论坛的产生和历届论坛的主题,并对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的特点,尤其是全部流程均实行学生自治的导向,进行了介绍和分享。冯辉老师对本次论坛中各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高度肯定,对同学们在数字金融法律问题领域的研究能力表示了充分的肯定,并就如何强化选题的新颖性、问题分析的法律性和对策设计的可行性等角度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冯辉老师最后呼吁大家把优秀的论文向《贸大法学》投稿,并欢迎大家赶赴明年即将举行的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十年之约”。论坛在大家的掌声中顺利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