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共建“一带一路”的热点法律问题
第一阶段主持人:杨松(沈阳师范大学校长)
第一阶段与谈人:马忠法(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间:2023年11月25日 14:00 - 15:50
第二阶段主持人:李寿平(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
第二阶段与谈人:黄世席(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间:2023年11月25日 16:10 - 17:50
第三届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及成果推介会专题三的讨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沈阳师范大学校长杨松教授主持,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许光耀教授、上海政法学院殷敏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郭德香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梁爽副教授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徐美玲助理教授依次发表主题演讲。复旦大学法学院马忠法教授担任与谈人对第一阶段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和点评。
主持人: 沈阳师范大学校长 杨松教授
一、发言人:许光耀
(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
许光耀教授以“一带一路”背景下平台的类型和差异为主题,对平台的概念和分类进行了深入透彻的分析。许教授首先强调,平台不能等同于数字,数字是交易的对象,而平台是交易的主体。我们不仅不能将平台和数字混淆,还要根据不同的特征对平台进行分类。许教授将平台分为商场型平台、广告型平台和中介型平台三种形式。其中商场型平台是一种“三层楼结构”,平台与消费者之间没有直接交易,消费者也并非免费享受平台的服务,在这种类型中,市场份额对于哪一方处于支配地位起着较大的作用。广告型平台是一种“三角形结构”,一次交易涉及两种需求,因此存在两个市场,并且由于边际成本为零,市场份额在这种情况下不再重要,成本成为决定支配地位的主要因素。中介型平台则可以分为以房产中介和交友俱乐部为代表的两种形式,虽然它们没有本质的区别。许教授认为,实际上只有商场型平台才是真正的平台,但是商场型平台并不满足“平台”这一概念的要件,也不符合大家通常认为的平台的特点,因此,目前学界对于平台的认识其实并不准确。许教授希望学界更能准确地理解平台的内涵与类型,更深入地研究与平台相关的问题,为“一带一路”参与国在平台问题上的研究提供新的启发和方向。
二、发言人:殷敏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殷敏教授从国籍国保护的角度清晰全面地介绍了共建“一带一路”中涉及的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相关问题。殷教授首先分析了国籍国保护的三种类型:领事保护、外交保护和应急保护机制,其中领事保护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随后,殷教授从四个方面总结了海外利益国籍国保护的特点:海外利益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保护的手段更加多样;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并重以及国际合作和多边机制共同发挥作用。最后,殷教授介绍了海外利益国籍国保护的最新发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开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制度的建立,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开始公开发布中国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报告等;二是领事保护进入新时代,这主要得益于数字化、立法完善等多方面的进步;三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公约》的生效,进一步简化了领事认证的程序;四是形成多元领事保护机制,实现全社会、多机构、多组织的共同参与。
三、发言人:郭德香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郭德香教授系统地介绍了“一带一路”倡议下“数字丝路”治理规则的一系列问题。郭教授首先肯定了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不断走深走实的成绩,同时也指出,“数字丝路”建设面临着诸多压力,如数字鸿沟巨大、地缘政治形势复杂以及“数字丝路”建设尚缺乏更有效的制度设计等。接着,郭教授梳理和总结了“一带一路”倡议下现有的数字经济治理规则,包括自由贸易协定、谅解备忘录等框架性协议文件,并分析了“数字丝路”治理规则建设的挑战。最后,郭教授在展望未来时认为,在推动“数字丝路”治理规则谈判中应坚持多边主义、可持续发展等原则,同时统筹全球“数字丝路”治理规则,以应对规则碎片化的问题;中国也应当以更加积极的态度贡献“中国智慧”,为在数字经济时代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夯实基础。
四、发言人:梁爽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梁爽副教授以重庆自贸区数字经贸规则建设为切入点,以小见大地分析了我国数字经贸规则的现状和面临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展望了我国未来数字经贸规则的建设方向。梁副教授首先介绍了重庆与北京、上海一起被选为中国营商环境评价的参考城市的背景,并指出数字经贸规则在营商环境评估国际贸易版块中占比高达45%,且数字经贸规则的评分规则极为详尽。随后,她指出,重庆自贸区目前的数字经贸规则还存在诸多不足,如电子签名效力不明确、技术中立原则未确定、数字贸易对象和支付手段受限等,因此,重庆自贸区作为第三批自贸区的先行者,亟需查漏补缺并加快对接国际高水平的数字经贸规则。最后,梁副教授表示,重庆自贸区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反映出全国其他自贸区在数字经贸规则上的共通问题。对接国际高水平数字经贸规则,是重庆的目标,也是全国其他自贸区乃至全国的目标和趋势。
五、发言人:徐美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徐美玲助理教授以“一带一路 知产守护”为切入点,分享了“一带一路” 倡议中知识产权合作的现状、挑战和展望。徐老师首先解析了“一带一路”中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以及国际贸易的需求,决定了知识产权“合作共赢”的必然选择。其次,徐老师介绍了“一带一路”参与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现状,以及从倡议提出到现在的十年间,中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合作硕果。再者,徐老师详细分析了当前“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所面临的诸多挑战和阻碍。最后,徐老师从“共商、共建、共享”三个维度探讨了未来知识产权合作的努力方向,尤其是加强知识产权的区域合作以及知识产权相关的涉外人才培养。
与谈人:马忠法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与谈环节,马忠法教授评价五位专家的报告紧扣“一带一路”的前沿热点问题,清晰地界定与阐释了基本概念,深入地研究和分析现实问题,从不同方面为“一带一路”法治建设提供了思路。许光耀教授的介绍让大家对“平台”这一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这在“一带一路”的研究中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郭德香教授和梁爽副教授的主题都与数字治理相关,梁副教授着眼于数字贸易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对如何对接国际高水平的数字经贸规则以提高我国的营商环境作出了精炼的总结,郭教授则侧重于推动“数字丝路”的国际治理规则的完善,尤其考虑到“一带一路”倡议中包含三十七个最不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可能连最基本的基础设施或者基础条件都不具备,在这种背景下推动 “数字丝路”建设是“一带一路”语境下非常重要的议题。在构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同样也面临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知识产权制度不同的问题,对此,马教授认为可以考虑采用分层次、分阶段的对策和方式,对不同的国家采用不同的合作策略。对于殷敏教授分享的海外利益国籍国保护的问题,马教授认为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和机构走出去,如何以国籍国保护的方式保障中国的海外利益正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殷教授的分享不仅厘清了国籍国保护的概念,也为相关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好思路。
第二阶段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寿平教授主持,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顾宾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高华副教授,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金融投资争议解决论坛秘书长霍伟律师,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张美慧助理教授以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秘书长、李沣桦副教授依次发表了主题演讲。山东大学法学院黄世席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了专题讨论。
主持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寿平教授
六、发言人:顾宾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顾宾副教授从多边主义和软法治理的角度探讨了“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主要特色。顾副教授首先回顾了二战以来的全球治理体系,通过对比中、美两国在多边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异同,得出中国式的多边主义是基于美式但超越美式的这一结论。他提出可以从决策机制、公司治理、规则制定、条约解释、业务标准、外部关系和中国定位七个维度理解和分析中国式多边主义。随后,顾副教授着重探讨了规则制定这一维度中的软法治理问题,他认为软法治理是“一带一路”倡议的特色和优势,它体现了非正式性、渐进性、和合性等特点,适应了百年变局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符合中华文化的传统和价值。其次,软法治理主要采用了法律技术特点的协议,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可以保密、高效、灵活地进行谈判和合作,减少冲突和干扰。最后,软法治理不排斥硬法治理,甚至需要借助硬法治理的手段,如区域贸易协定、投资和税收协定、互免签证等,来保障和促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和发展。
七、发言人:高华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高华副教授以RCEP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切入点,探讨了如何利用硬法为“一带一路”地区的国际经济调整和国际法律协调树立示范。她首先介绍了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并归纳出了规则中的五个特色安排:一是RCEP相比其他区域贸易投资协定缩小了适用范围;二是设定了严格的时限,并实行一裁终局;三是建立了完善的执行审查制度;四是采用了国际公法解释习惯和WTO报告的解释方法;五是推迟建立ISDS解决机制。针对这些特色安排,高副教授认为应该从四个方面思考如何把握和运用好这一机制,以更好地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首先,要综合考虑经济、政治、法律等因素,科学地评估争端解决方案,并且重视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其次,应促进专家组裁决兼顾效率与公正,通过推动设立符合条件的专家组候选人员名册、适当选择公开专家组报告等方式,实现高效公正裁决。再次,要警惕执行审查中被诉方刻意制造的分歧,在尊重执行审查制度的前提下,做好履行中止减让等义务的准备工作。同时,要积极参与对RCEP规则的解释工作。最后,应当推动扩大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并在必要时构建RCEP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八、发言人:霍伟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金融投资争议解决论坛秘书长)
霍伟律师从仲裁的实践角度,具体地探讨了如何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利用规则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霍律师首先简要介绍了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在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庭特点、文件披露、证人与交叉盘问、保全等方面的差异,并提出在仲裁实践中,应当正视差异,并利用这种差异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接着,霍律师分享了代理我国某大型钢铁及冶金设备制造央企与某“一带一路”参与国的上市公司在新加坡仲裁中心的仲裁案,生动具体地展示了由中国律师“打头阵、唱主角、搭班子、总揽全局”进而节省巨额仲裁成本的法律服务模式及其成果实践。最后,就如何充分运用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的差异实现利益最大化这一问题,霍律师给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应当优先选择中国内地仲裁机构或以中国内地为仲裁地,而在不能优先选择内地仲裁时,应尽量选择香港、新加坡等地作为仲裁地;二是选择了国际规则,就应当运用国际规则,不能按照国内的固化思维应对,并且应当选用经验丰富的内地专家律师,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差异转化为对己有利的争议解决过程和结果;三是当涉及境外财产保全、法律查明、交叉盘问等问题时,仍应当充分寻求和境外律师的合作,以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九、发言人:张美慧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张美慧老师以我国绿色债券规则为视角,探讨了在“一带一路”能源转型当中我国境内软法能够起到何种促进作用。她首先介绍了中国绿色债券规则发展的背景,虽然受世界经济局势的影响,我国减少了对“一带一路”的直接投资,但我国正在倡议在“一带一路”国家建设“小而美”的项目,为我国发展以绿色金融工具在“一带一路”国家推进能源转型提供政策和资本方面的支持。接着,张老师梳理了我国有关绿色债券规则的政策和发展,包括见证机制、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更清晰地设置节能项目、删除涉及煤炭等化石能源生产和清洁利用的项目类别等。对于这些政策变化,她提出了两点政策建议,一是建议积极修订绿色债券分类标准,把不符合一般国际通行认可绿色标准部分剔除,以便更好吸引投资者;二是加深资本市场制度性开放,包括降低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在境内发行的绿色债券的门槛,或是将诸如区块链等新技术引入绿色债券发行市场。
十、发言人:李沣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秘书长、副教授)
李沣桦副教授以“一带一路”可持续海外投资规则框架为核心,从为何建立、如何构建、如何实施三个方面,探讨了“一带一路”倡议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对接问题。他首先强调了构建“一带一路”可持续海外投资规则框架的必要性,认为该框架的构建既是为了应对现实中包括法律保护、人权保护、法律保障和安全问题在内的四大法律挑战,也是为了回应西方国家对“一带一路”倡议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质疑,更是为了保障“一带一路”倡议的长远发展,维护“一带一路”倡议的持久性。接着,李副教授说明了“一带一路”可持续海外投资规则框架的构建方式,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构建一个由投资条约的网络、国内法律和软法组成的三级规则框架,并纳入可持续发展目标;二是构建四个关键要素,即环境、人权、绿色金融和数字丝绸之路。最后,李副教授认为可以从两大方面论证框架的可实施性,一是加强中国实施框架的能力建设,包括把涉外法治建设作为实施“一带一路”可持续海外投资规则框架的政治和法律基础、通过法律合作实施规则框架、加强司法对话、在参与国家共建法律基础设施等;二是通过合作共赢的理念,加强外部因素对框架实施的支持。
与谈人:黄世席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世席教授表示,本阶段五位专家的报告主要从软法及争端解决等方面深入浅出地探讨了共建“一带一路”中涉及到的制度建设和完善问题,为提出和适用符合中国利益的规则贡献了独到的见解。黄教授表示,软法能在解决“一带一路”中的环保、人权、社会、社区协商等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在未来需要提出更多符合我国利益或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软法规则,并将之运用到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中。同时,黄教授提出,对于是否需要在RCEP中增加投资者与国家的争端解决机制仍需要进一步的观察和论证,他认为可能存在其他路径解决此类争端。最后,黄教授对霍律师的仲裁实务分享表示赞赏,认为保护中国当事人的海外利益、促进“中国智慧”走出去符合“一带一路”倡议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