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判实务课”第二课开讲
日期:2023-03-18 | 点击量:
2023年3月15日,我校与北京金融法院合作开设的金融审判实务课程如期开课,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
举行。课程由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二庭法官助理方天皓担任第二讲主讲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王乐兵老师担任主持人。
主讲人方天皓法官毕业于清华大学,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作为一名年轻的金融审判工作者,方法官根据他近年来金融审判实务经验,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同学们生动地展现了金融法的前沿问题与价值导向。本次课程的主题为《金融案件裁判理念及热点问题概要》,方法官着重于分享金融民商事案件的裁判理念,结合具体案件讨论法律如何在复杂的金融交易结构中得到有效的适用,为后续课程中具体金融领域问题的深入探讨进行了很好的引入与铺垫。
方法官首先从金融裁判理念的重要性出发,以金融领域司法实践中纠纷样态对法律所设定模型的突破为角度,以四个典型案例充分揭示了裁判理念在冲突利益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发挥的关键作用。如涉及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涉及刚性兑付的裁判问题,虽然从民商事法律角度来看此类约定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因其会冲击传统的金融模式,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因此,目前司法倾向于将刚性兑付条款认定为无效,这并非基于传统民商法与三段论推演,而是基于金融秩序维护的需要而做出的裁判理念选择。而在自然人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上,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不少争议,同样面临着裁判理念选择的问题。再如保险公司股权代持的合法性问题,因涉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涉及到众多债权人的利益,为限制股权在不特定主体间的流转脱离监管,为了维护正常监管秩序司法裁判也对于该种代持作出了特别的回应。同样,司法裁判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赔付尺度控制或放开的抉择不仅涉及个案的裁判结果,甚至可能影响到国家的战略布局。总之,基于金融案件呈现出关系复杂、群体性强、风险外溢等总体特征,金融审判秉持的理念对于妥善处理金融纠纷、保障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具有重大意义。金融审判的整体思路应当涵括司法服务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大局、尊重金融管理和交易规则、促进和维护金融创新、衡平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投资者、消费者权益,以及多元化解决金融纠纷等理念。
在具体理念方面,方法官着重介绍了当前司法实践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理念和方法。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存在立法层级不高、条款相对分散、保护力度不足、监管口径不一等缺陷。当然,随着《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的施行,这些问题逐步得到重视与改善。但仍然有必要呼吁专门规则和措施的制定,以及通过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的强化和适当性义务的引入,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在裁判中一以贯之。
接下来,方法官结合当前金融审判形势介绍了近年来金融法治发展的整体特点及新问题。第一,金融法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特征。这种滞后性不仅是法律保守性的彰显,同时也是相对金融活动的不断创新而言的。金融纠纷涉及新金融工具的出现,能体现市场的新变化,法律和政策都需要把握金融规律,决定是否监管、监管的方式与尺度。第二,金融法具有鲜明的政策导向性。金融市场是受到强规制的市场,监管机构和政策安排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要重视传统以及转型过程中新兴的监管关系,也要妥善解决监管政策与法治发展政策之间的冲突问题。第三,金融法基本理论的逻辑和体系具有显著的制度依赖性,只有掌握扎实民商法基础才能游刃有余地处理金融纠纷。在处理复杂、结构化、嵌套的新兴金融产品纠纷的时候,要进行解构,剖析出多层次的法律关系,对应到民事领域的一个个单元,从而找到纠纷的关键点和解决思路。第四,金融法具有创新、绿色、国际化、普惠性等价值理念上的显著特征。要关注国际领域金融法的前沿知识,促进金融服务惠及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加快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
最后,方法官带领我们大致了解金融商事审判具体领域中的部分热点问题。包括传统金融业态中的“穿透式”审理理念、群体性证券纠纷的高效公正化解思路、金融机构破产重整与退出机制的完善、独立保函止付申请的审查尺度等。方法官在课程中关于金融裁判理念的思路和经验做法的分享为我们了解当前金融法治呈现出的问题、整体特点,以及进行理论上更好的拓展提供了有益的视角与方法。
“金融审判实务”课程是我校与北京金融法院协同共建、培养高端法治人才的重要举措,是法学院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有益探索,得到了学校领导和北京金融法院院领导的大力支持。未来,校、院双方充分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响应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金融法治要求,共同致力于金融法治的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审判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