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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贸大法学院举办“中国法学会一带一路法治研究基地揭牌仪式暨发挥国际法在一带一路倡议建...

2017615日,中国法学会一带一路法治研究基地、中国法学会 WTO 法研究会一带一路专业委员会揭牌仪式暨“发挥国际法在一带一路倡议建设中的保障作用”学术研讨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行政楼222会议室成功举办。会议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主办,来自中国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市律师协会等单位领导,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的学术界嘉宾以及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等实务界专家70多人共同出席了会议。

 

(会议合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近期被认定为“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是中国法学会认定的第七个研究基地,目前有关“一带一路”法治研究的唯一基地。与此同时,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一带一路法治专业委员会也获准成立。

 

(会议现场)

会议第一环节为致辞和揭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教授主持。王稼琼校长首先代表学校致辞。王校长介绍了贸大及法学院的研究特色和定位,特别是近年来配合国家重大需求,对一带一路相关问题,包括法治保障等方面的高度重视,对研究中心被认定为“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以及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一带一路法治专业委员会”获准成立表示祝贺,对中国法学会及相关单位对贸大及法学院的帮助支持表示了诚挚感谢,同时也对研究中心以后的工作提出了要求和期许。

 

王稼琼校长致辞)

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彭伶博士宣读了中国法学会关于研究基地认定和法治专委会成立的批复后,中国法学会张鸣起副会长做了主题发言。张鸣起强调,一带一路倡议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要深入学习领会习总书记所提出的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特征的丝绸之路精神,加强“五通”,即促进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和民心相通,以点带面,从线到片,逐步形成区域大合作格局。自倡议提出以来,我国政府与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与此同时,目前在一带一路高端法律服务和人才培养方面还比较欠缺,因此张鸣起副会长希望一带一路法治研究基地和贸大法学院要紧密围绕国家战略,打造综合性、权威性高端智库,以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实际法律需求为导向,切实解决中国企业遇到的法律风险与挑战,并成为中国涉外法律人才的孵化器,为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保障作出卓越贡献。

 

张鸣起副会长做主题发言)

 

石静霞院长主持、彭伶副主任宣读批复

北京市律师协会张巍副会长在会议上致辞,她对贸大法学院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获中国法学会认定表示衷心祝贺,并指出贸大在国际经贸法教学和研究方面有辉煌历史,在一带一路法律研究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北京市律协在一带一路方面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并推出了相关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因此贸大法学院和研究基地可以与律协进行更深入广泛的合作。

 

张巍副会长致辞)

在致辞环节结束后,由张鸣起副会长和王稼琼校长共同为基地及专委会揭牌,标志着基地和专委会正式成立和落地贸大。

 

(揭牌仪式)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具体建设进程中,法律保障的作用不可或缺。本次会议的第二环节为“发挥国际法在一带一路倡议建设中的保障作用”学术研讨。来自最高院、贸仲委、北仲、贸促会的有关领导,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亚利桑那大学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实务界的专家围绕研讨主题进行了精彩的发言和讨论。

研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争端解决和贸易与投资角度对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了探讨,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卫东教授主持。

北京仲裁委员会陈福勇副秘书长以“从争议解决看国际规则体系”为题进行了发言。陈副秘书长结合自身的经历告诉大家,事实上国际社会非常希望听到中国的声音,因此他强调要充分利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机会发声。同时也要熟悉规则,充分利用规则。随着综合国力的上升,中国受到越来越多的瞩目,要考虑清楚中国是否已经做好准备来承担领导角色,以及中国在参与规制制定中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

陈卫东教授主持陈福勇副秘书发言)

北京大学法学院邵景春教授探讨了一带一路倡议与双边多边经贸合作机制的问题。邵教授认为,一带一路现在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地理上的“一带”和“一路”这两条线,而是中国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在全球化背景下实现中国梦,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机制。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要在国际法上做出应有的贡献,特别是在建立全球投资自由化法律制度、技术转让领域的自由化以及促进人力资源流动的自由化等方面。

清华大学法学院杨国华教授探讨了对一带一路贸易与投资规则的构建的看法。一带一路建设需要法律规则来保障,如果没有规则约束,企业的投资就没有可预见性。杨教授指出,现有的规则是零散且缺乏系统性,所以要致力于国家之间、企业之间和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统一规则的创建,使一带一路成为对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探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立余教授分析了如何让国际法为一带一路护航的问题。韩教授认为,作为希望之路,一带一路首先是一个地理概念,其建设植根于丝绸之路的历史土壤,重点面向亚欧非大陆,同时向所有国家或地区开放。但一带一路也是一条发展之路,同时也承载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使命。关于如何进一步发挥国际法的作用,韩教授提出:借力使力,利用国际法的力,推动中国的力;借风使船,而非另起炉灶;借题发挥,借国际贸易之力发挥中国的作用;借镜观形,用规则约束相关国家;借公行私,在建设一带一路倡议过程中,服务人类发展的同时要实现中国发展。

 

邵景春教授杨国华教授韩立余教授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探讨了关于“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若干问题,并专门就设立亚投行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孔教授认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法制体系不一,争端的出现是可预期的。而一带一路部分沿线国家并不是《纽约公约》或ICSID成员,仲裁执行存在问题。因此可以考虑仿照世界银行项下的ICSID利用亚投行建立争端解决中心ACSID,帮助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争端解决规则中取得话语权。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律师结合实践分析了三个相关案例,总结了“一带一路”中外投资争端案例中的共性问题。这三个案件分别是黑龙江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起诉蒙古政府,北京城建集团起诉也门政府以及科伦坡港口城项目纠纷。任律师指出,这些争端的共同点是在投资项目上以项目工程为主,规模大,政治风险高,而中国投资者没有担保。从投资主体来看,其中大型国企比例高,而国企的特殊性质又常常成为争议焦点。对于这些共性问题,如果在签订和更新BIT时进行合理的规定,则能够避免和减少很多不必要的争端。

美国亚利桑那大学法学院实务教授兼中国法项目主任王永刚则从国际投资仲裁法律适用的角度,分析了国际法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保障作用。王教授指出,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的法律适用经历了从优先适用东道国国内法到优先适用国际法规则的转变。研究国际投资仲裁法律适用规则,对一带一路投资争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孔庆江教授任清律师王永刚教授发言

在学术研讨的第二个阶段,与会专家就一带一路与国际法中的专门问题进行了发言,本阶段研讨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伏军教授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刘敬东谈了对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思考。刘副庭长谈到,目前对于到底是利用现有规则和机制还是另起炉灶存在争议。他认为后者存在困难而前者更为实际,更好地办法是在现有机制基础上进行适当创新,加强司法对民商事活动的支持,建立立体的多元化支持机制,譬如可以设立相关的专门法庭;对仲裁和调解的司法认可方面提供支持,实行推定互惠和先行给惠等。

 

伏军教授主持刘敬东副庭长发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李虎副秘书长围绕一带一路的争议解决进行了,首先介绍了贸仲委关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风险的调研情况,从国别法律风险分布上看,东西低,南北高;司法体系与执法水平的效率分化严重;投资保护水平整体不错;各国对中国的资金,技术和服务需求不同,获取商业支持难度较大;政治风险错综复杂。贸仲在一带一路方面会进一步深化合作,签订友好仲裁协定,扩大仲裁人员聘任范围,并加强交流,推动《纽约公约》的适用和解释,解决仲裁裁决执行难的问题。

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刘超副部长则从实务角度谈了国际工商界在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中的理论思索和实践担当。刘副部长认为,目前一带一路法律政策研究要从整理和翻译相关国家法律制度开始。逐步发挥对企业日常贸易投资经营活动的保障作用。贸促会在一些地方尝试建立了多双边商事合作委员会,集成顶尖专家,进行咨询和服务,已经取得良好成效。在争端解决方面,应一方面加强争端的预防,另一方面要有效利用调解等机制,发挥东方文化和智慧。

 

李虎副秘书长刘超副部长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廖凡在比较视野下分析了亚投行贷款条件。亚投行对弥补一带一路资金缺口,促进一带一路倡议项目落地具有重要作用,而且有助于提升在区域和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廖研究员比较了亚投行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以及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贷款条件后认为,现有的亚投行贷款专注于区域内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在贷款条件上强调贷款的非政治性,同时也设立了环境和社会标准,关注可持续发展。与其他政策性银行相比,亚投行的政治性较弱,没有像其他银行那样去过多干涉受援助国国内事务,强制推行贷款方的想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边永民教授讨论了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的环境法问题。边教授提出,建设绿色一带一路过程中不应忽视相关的环境法律规制和标准。一带一路沿线很多东道国欠缺相关环境法律和标准,或者是这些规定很落后,边教授认为这可能是蕴含风险的优势。对于一带一路东道国而言,其法律要求可能高于现实执法,导致其选择性执法可能性很大,并且这些国家也在不断提高和完善其环境管理水平。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考虑投资中的社会责任的问题,同时来自民众的意见也不容忽视。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陈儒丹副教授就一带一路国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的互惠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她提出应对我国目前的互惠制度进行优化,以促进判决流通和内外有别两个原则为指引,对一带一路国家实行推定互惠等。

 

廖凡研究员边永民教授陈儒丹副教授发言)

在会议讨论环节,国家法官学院赵海峰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潘国平教授等就一带一路规则与国际法保障作用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赵海峰教授、李成斌副教授潘国平教授互动讨论

石静霞院长在最后环节对会议讨论进行了简单总结,并分享了她研究一带一路与国际法保障作用等方面的心得体会和心路历程,提示与会者一带一路涉及的法律问题和领域众多,并且很多问题具有开放讨论和研究的价值,学者应结合自身的研究领域和侧重点,重视一带一路相关的法治保障问题,积极服务于国家战略,体现和提升法学研究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