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3日,第114期“经贸法学工作坊”在宁远楼729举行。此次工作坊邀请到了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董学立教授做“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担保物权法编纂”的主旨演讲。本次工作坊由法学院王乐兵助理教授负责主持,我院党委书记于海纯教授、民商法学系主任梅夏英教授、梁清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后许可以及2016级部分博士生积极参与了本次活动。
(活动现场)
董学立教授主要学术领域包括物权法、公司法等,同时也是我国知名担保法专家,著述颇丰,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了多篇论文。
(董学立教授)
本次讲座主要围绕着民法典编纂中的“担保物权编”展开,共分为三个部分:
首先,对于动产担保的结构体例,董学立教授提出了“竖切”、“横刨”的观察视角。所谓“竖切”即是动产担保的竖向分类,包括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以及权利质权;“横刨”则是动产担保的纵向分类,每一种动产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概念、担保物、担保合同、担保物权的设定、公示、优先受偿次序、效力、实现、消灭的规定。
其后,董学立教授进一步分析了,由于动产担保物权“竖切”、“横刨”结构体系而产生的结构性弊端。一方面,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既然被“竖切”区分为“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这一结构体系使得立法者在规范设计上产生“捡了芝麻,漏了西瓜”。此种竖切体系能够使得立法者更加着眼各类动产担保物权自身的具体问题,但是容易忽视各类动产担保物权之间的共同问题。这种缺陷具体包括“统一登记公示制度的结构性缺失”和“统一优先受偿次序规则的结构性缺失”。前者为登记公示手续和查询担保财产登记状况带来了巨大负担,严重影响了交易的安全继而制约了有效融资;后者使得融资安全不能预期确保,由此形成的连锁反应是银行贷款的难以获得,这就是时下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病灶所在。另一方面,关于“横刨”体系的结构性弊端主要体现为有限动产抵押权引起的法体系效应,立法者并没有自觉的注意到动产抵押权制度对动产质权制度和权利质权制度的“可准用性”并加以明确规制,进而引起同一位阶制度的不必要重复。
最后,董学立教授提出了担保物权法的具体编纂建议,参考世界先进立法、恢复以担保物之不动产、动产为分类标准的担保物权体系,在现有的担保法结构体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梁慧星教授在一次民法典分则编纂研讨会上所言的“三个非不可”的原则编纂担保物权法。具体包括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次序的统一规则、完善担保物权准用规则、担保物权内容法定以及种类自由。
在随后的讲座交流中,梅夏英教授以及在场的博士生与董学立教授积极探讨,就演讲的主要内容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及疑问,此次工作坊在融洽的对话交流中圆满结束。讲座结束后,法学院院长石静霞教授、副院长陈卫东教授、校法律顾问马特教授等与董学立教授进行了亲切友好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