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5日,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广西师范大学承办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9年年会在桂林拉开帷幕,来自高等院校、政府部门、政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30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广西师范大学校长贺祖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海龙,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郭晓梅等出席会议,开幕式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主持。
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郭晓梅、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法官丁广宇、中国贸促会法律部副部长刘超、外交部条法司孙笑非副处长做了大会主题报告后,年会进入分组讨论阶段,与会代表分别围绕国际私法与全球治理变革、海牙判决公约项目的新进展、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运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实施问题、长臂管辖权的理论与实践、国际商事仲裁的新发展、当代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一带一路”与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涉外婚姻家庭领域的新问题、自贸区及区际私法的新问题等展开发言和研讨。
我院薛源教授及多名博士生参加会议。薛源教授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实施问题”讨论中做了题为《自贸试验区“一站式”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平台的建构》的发言。薛源教授认为,自贸试验区需要建设“一站式”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平台,利用“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回应日益增长的涉外商事纠纷解决需求。中级人民法院的涉外商事审判庭作为该机制的核心不仅要实现自身的国际化,还需要对调解和仲裁提供司法支持和监督。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平台需要配套程序法的国际化,为此要引入国际化的商事调解、仲裁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也要有所突破和创新,同时还需要强有力的执行机制保障,为此需要在多双边层面推动涉外商事调解协议和判决的跨境执行。
2018级博士生高奇在“国际商事仲裁的新发展”的讨论中做了题为“被撤销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路径选择”的发言,提出随着我国涉外商事纠纷的日益增多,对被撤销裁决应采取更为灵活的折衷方法,利用《仲裁法》修改之契机,区别对待被撤销的裁决。原则上,坚持仲裁地法院对裁决效力的最终决定权,但是在出现如恶意撤销、错误的主要管辖权、遵循地方撤销标准以及违反基本公平原则等特殊情况下,我国法院应发挥执行地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承认并执行在仲裁地已被撤销的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