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0日,冯辉教授应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邀请,赴广州参加“经济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并就“经济法上的法律客体理论”为主题作了发言。冯辉教授认为,法律客体是法律关系理论的构成要件,不同部门法的理念、原则和调整方法不同,因此形成了各有特点的部门法客体理论。相比较而言,经济法的客体虽然与民商法、行政法在形式上有一致性,但因公私融合、整体主义、平衡协调、政府意志等经济法理念、原则和方法的影响,而展现出不同的特质。经济立法和司法应当注意到这种特殊性,并予以针对性的规则完善。
2019年6月15日,冯辉教授应深圳大学法学院邀请,赴深圳参加第十四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并以“政府在塑造营商环境中的功能与职责”为主题作了发言。冯辉教授认为,政府在现代经济与社会治理中发挥着“内生因素”的作用,负有提供“制度性公共产品”的重要职责。就塑造营商环境而言,凸显出政府职能的专业性、程序性和可问责性在现代经济与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