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8日下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第三届“涉外法治论坛”成功举行。本次论坛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与法学院共同承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浙江大学、湖南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检察杂志社、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60余位专家学者,就“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与国际法的发展与完善”“涉外立法的实践需求与理论回应” “美国涉华立法与执法新动向及中国应对”等当前涉外法治热点与难点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法学院院长梅夏英教授,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黄勇教授,涉外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左海聪教授,法学院沈四宝教授,法学院副院长边永民教授,法学院副院长龚红柳副教授,法学院纪文华教授、伏军教授、熊光清教授、薛源教授、郑雅方教授、陈卫东教授、陈正健副教授、李沣桦副教授、徐美玲助理教授和法学院博士生、硕士生等贸大师生参加论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新发展阶段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必然要求。本次论坛旨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对涉外法治理论与实践发展的纵深研究。本次论坛也是继2021年和2022年之后,我校连续三年成功举办“涉外法治论坛”。
涉外法治研究院为汇聚各界优秀人才以加强专家队伍建设,诚聘30多位学界翘楚和顶级实务专家,筹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专家委员会。本次涉外法治论坛正式开幕前,举行了简短而隆重的专家委员会聘任仪式。仪式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黄勇教授主持,涉外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左海聪教授宣读专家名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兼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为专家颁发聘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兼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致第三届“涉外法治论坛”开幕式欢迎辞。王敬波首先对论坛的顺利召开表示了祝贺,并对来自学界、实务界的各位专家莅临贸大指导表示感谢。王敬波指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是贸大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一重要精神而在2021年组建的研究机构。研究院的发展目标有三:其一是成为国内顶尖、国际知名的涉外法治智库;其二是搭建一个高水平的学术研究平台,促进学术交流和高水平学术成果产出;其三是助力于国家涉外法治战略的推进,为我国参与全球治理贡献力量。王敬波表示,过去一年,研究院完成了《中国涉外法治发展报告(2022)》的编写和发布,编辑出版了20余份涉外法治要报,组织了多期涉外法治大讲堂,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作为小机构、小平台,研究院在大家的共同支持和努力下,实现了汇大材、聚大家,为国家涉外法治建设贡献了力量。最后,王敬波呼吁各位嘉宾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并对与会各位嘉宾的到来再次表示感谢。
接下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教授致辞。梅夏英感谢各位与会嘉宾对贸大的支持,也表示很高兴看到涉外法治研究专家队伍不断壮大。梅夏英简要介绍了贸大法学学科建设特别是涉外法治方向的研究成果。作为贸大涉外法治研究品牌,《中国涉外法治发展报告》仍有两个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一是报告的定位,即报告的研究议题仍需继续聚焦,报告形式仍需继续探索。其二是撰写专家队伍。目前《中国涉外法治发展报告》主要是贸大老师们集体创作,今后还希望有更多兄弟院校的学者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加入写作团队。贸大将力尽所能进行有组织的科研,汇集全国高校学者和实务专家的集体智慧,共同推进涉外法治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的繁荣和发展。
论坛第一单元:“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与国际法的发展与完善”
论坛第一单元“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与国际法的发展与完善”,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边永民教授主持。
WTO上诉机构前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赵宏教授围绕“国际秩序变革下全球规制面临的挑战与国际法的发展”做主题发言。赵宏教授以例证说明,当前国际秩序正以可感知的方式发生着变化,这种秩序变革体现在经济、政治、安全体系、机制和规制上。从规制角度,赵宏教授认为全球规制模式演进路径与美国自20世纪初发生的规制爆发-放宽规制-规制回归的发展脉络大体相似。从全球规制当前面临的挑战看,规则的迟滞、技术迭代的双面作用、气候变化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大国竞争都构成对全球规制改革的挑战。与国际秩序调整期全球规制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相比,国际法理论的发展正当其时,也许是重大的机遇期。在对旧的思想和理论批判地继承——扬弃的基础上,重塑国际法律共识、推动国际法理论的发展是法学界的使命。世界和平与繁荣与中华民族的复兴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教授围绕“美欧推进碳关税的动向、影响及应对”做主题发言。肖永平教授首先介绍了美国《清洁竞争法案》的具体内容,包括征收产品、征收对象、征收基准、进口碳强度的计算方式、碳税的利用和出口退税与豁免等。他认为,美国《清洁竞争法案》的主要特点在于立法行政并用、优先考虑美国利益,以及建立绿色技术联盟。他接着梳理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步骤、排放种类、适用对象、调节价格的确定等。美欧在碳关税上的差异在于法案目的、征收范围、核算标准和实施效果。但美欧仍存在共识,例如美欧都把碳关税作为贸易保护工具、都建立了碳关税俱乐部等。美欧多次在碳关税问题上进行互动,对中国的影响是全方面的,比如美欧可能通过率先掌握碳定价依据,施压于我国碳核算标准的制定,抬升我国碳市场运行成本,干扰我国碳市场秩序,并构筑绿色壁垒,冲击我国出口贸易等。肖永平教授认为,国内制度应在顶层设计方面,加快建立国内碳核算标准体系,健全碳市场交易运行机制,完备应对美国碳关税的政策工具。在产业发展方面,应推动高碳产业转型发展,转变高耗能产品出口市场结构,加强产业链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国际层面,我国应积极参与碳关税国际立法,倡导绿色国际合作,用好WTO进行维权。同时,选择目前还没有成熟的国际碳制度领域,利用已有的经济地位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水平,增强中国的话语权,提升中国在国际 规则体系中的参与度并发挥更大的作用。
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何志鹏教授围绕“国际法完善的中国贡献”做主题发言。何志鹏教授指出,参与国际法的完善工作,学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在态度上,应该注意“盲目乐观”倾向和“信心不足”倾向的修正。从行动上,则注重加深“上天”和“入地”两个方向的实践。“上天”是国际法框架的构建问题,即把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全球发展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安全倡议究竟有几条几块,四梁八柱是什么的问题梳理明白,为后续理论和实践工作的推进奠定好基础。“入地”则是指攻破具体工作领域的难题,并提出实践的对策。该对策可能是战术性的,但在战术层面之上,还应有战略层面的规划。不仅设计针对性的行动战术,更将各种问题 的解决措施交织为整体,形成战略框架,再逐步推出。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柳华文研究员结合担任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委员的履职经历,围绕“国际法与全球人权治理”做主题发言。柳教授说,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经验。柳教授认为,全球人权治理的基础是国际法。国际人权法与国际法其他领域的区别,除了在于国际人权法兼有产生法律义务、反映道义责任和提供法文化资源的性质外,还在于它突出地强调其整体性,即由于宗旨、理念、方法和逻辑的相通性,不仅联合国各核心人权条约之间,甚至区域国际人权法和普遍性国际人权法之间也出现相互交叉解释和引用的情况。联合国的人权机制主要涉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的工作。它们在实践中动态解释、适用和发展国际人权法,经常引发对于国际机构人权职能和管辖边界、其运作的法律基础的讨论。全球人权治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正确的方向是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在联合国的框架内、国际法的基础上促进联合国人权机制的改进和发展。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围绕“全球治理变革、国际协定发展与我国的因应”做主题发言。宋晓燕教授认为,在全球秩序的变革之下,应着重分析全球秩序发展的规律性内容,尊重国际经济协定形成过程中起影响作用的基础型变量,尤其是基础型变量的规律。正如市场当中市场治理与政府治理的两种范式一样,全球治理变革的研究,也应当建立在公法与私法两种治理范式的基础之上。在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意思自治的不完备理性特征,决定了仅靠意思自治无法达到目标治理效果,政府干预因具有矫正的作用,故而有存在的正当性理由。在国际治理存在的前提下,市场在运行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无需国家介入的领域,以及国际惯例这种富有生命力的治理形式主导的领域。国际协定的发展,与国际局势的发展息息相关,例如一战之前国际经济秩序由人类自发形成,关贸总协定在历史的背景下达到了妥协的平衡。而目前国际协定发展的趋势,还是会回到WTO的多边协定框架之下。同时,区域协定、双边协定的实验模式也值得肯定。在这个大背景下,中国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国在积极同WTO下的国际法律与标准接轨的同时,还需积极加入CPTPP等区域协定。
在与谈环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左海聪教授就本单元的讨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左海聪教授认为,本单元的讨论中,赵宏教授就宏观角度进行了发言,而肖永平教授是微观角度,何志鹏教授选取宏观角度,柳华文研究员又来到微观视角,宋晓燕教授则是站在宏观、微观兼顾的视角。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及其它国际法领域,正在经历大的挑战与变革。赵宏教授以美国为例谈了美国规制的变化,在东升西降、北衰南兴的双重背景下,国际格局的变化必然会导致国际经济秩序变化,原有规则的不适应性体现出来,但新规则又尚未开始发挥作用,国际社会确实处于大变革时期,国际法也处于“春秋时期”。国际法的中青年学者们应多多发声,多做理论基础的研究,在大的理论、大的规则框架和战略性问题上多做思考。肖永平教授讨论的虽然是微观问题,但得出的结论非常有一般性指导意义。美欧推进碳关税实际上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体现,尽管带来的结果,可能是使得全球气候变化往有利的方向上升,但是,从法律角度看,国际法合规性还有待商榷。何志鹏教授谈国际法完善的中国贡献。他认为战略问题需要解决,全世界面临的问题需要中国提出真正的解决方案。习总书记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此基础上,把该思想和理念转化成一系列的外交战略,转化成一整套的法律规则,仍是前所未有的挑战,也是摆在全体国际法人和法律人面前的一个重大任务。柳华文研究员的发言,让我们认识到人权领域的斗争是在国际法的界限或者框架下进行的,而且当前人权斗争的激烈程度反而会不如其它领域。宋晓燕教授的发言,从市场机制、国家行为、治理路径谈了一些方式,揭示了CPTPP和RCEP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认为中国应该跟国际规则接轨,是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讨论,对于我们研究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很有启示。
论坛第二单元“涉外立法的实践需求与理论回应”,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沈四
宝教授主持。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刘敬东教授,就“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几点思考”做主题发言。刘敬东教授围绕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讨论了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中国法域外适用体系的建设问题。例如,民一庭起草相关司法解释时不会预想到建筑法中涉及承包、转包的解释内容会在国外适用。但实践中,在很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适用中国法的案例中,仲裁裁决认定转包无效,这引发了一定的问题。所以,涉外领域的立法,需要国际法学界甚至国内法学界共同努力,以统一理论方面的标准。纯粹的市场经济民商事活动,需要与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原则相结合。否则,中国法律域外适用体系的建设可能会出现问题。其二是高科技领域特别数字领域的法典式管理问题。在新兴领域中,需要类似民法通则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性的法律,为我们解决此领域的问题赢得空间和时间。否则,碎片化立法将使我们在面临实践问题时措手不及。其三是与香港有关的问题。内地与香港之间的问题不是国际法问题。香港地区适用普通法,香港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过程中面临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例如,普通法体系下,法官可能援引判例,而非两高司法解释作为判决的依据。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将内地和香港的裁判模式融合在 一起,在普通法体系下能真正实现运用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围绕“当前我国涉外法治研究推进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做主题发言。孔庆江教授指出,目前,从研究成果来看,以国际法治为主题的文章的内容,主要有三大类别:第一,解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涉外法治建设的论述;第二,反制裁、反干涉和反长臂管辖;第三,中国法域外适用。存在的问题包括:首先,一定程度上前瞻性不足,更多是应对性讨论。第二,跨学科、多视角研究不足。第三,理论成果与涉外斗争实践可能脱节,两者结合程度不高。第四,国际化水平可能有待提高。孔庆江教授提出了如下建议:第一,涉外法治研究应该形成体系,强调体系,思路聚焦,重点关注前瞻性问题。第二,应加强力量开展对美国法为代表的外国法体系国别法治研究。第三,加强研究机构与实务部门协同的工作体制。第四,加强涉外法治研究与国际法研究之间的关系。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张庆麟教授围绕“涉外法治意涵论析”做主题发言。张庆麟教授指出,“涉外法治”在一定意义上是中国首创的概念和术语。张庆麟教授认为,涉外法治其实就是国际法治。谈到涉外法治,首先要回顾法治的内涵:法治的核心是法律至上。涉外法治是中国独创,是党中央领导人所提出。从中央文件的情况来看,所谓涉外法治,很显然不是涉外立法,也不是涉外法律制度,而主要体现在利用国际法处理相应的涉外事务,是站在中国角度从中国立场来看待国际法治的问题,是在国际关系当中依赖于法律而非强权,是通过法治而非武力解决争端。总结起来,国际法治是提倡国际法律的完整性和确定性,在国际环境下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禁止各国政府专断,也包括国际组织的专断。其实也就是在国际层面遵守法治,坚持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复旦大学马忠法教授的演讲主题是“涉外含义的演进及涉外法治的逻辑范畴”,介绍了“涉外”一词的来源和演进、司法层面的应用以及涉外法治的逻辑等问题。马忠法教授认为,涉外一词最初主要用于外商在华投资领域及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于法律对“涉外”一词未明确定义,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在于如何确定裁量尺度。他进一步讨论了“涉外法治”的含义,以及未来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标准及所需设置的课程(如涉外民商事和对外关系法)。他提到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特别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包括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依法维护我国公民与法人在海外的正当权益、维护海外侨胞权益和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等。他认为“涉外”的概念得到了广泛拓展。此外,马忠法对涉外法治的含义进行了扩充,并强调涉外法治涉及涉外民商事、公法和为有关国家提供法律服务等多种活动。他表示目前尚未形成对涉外法治完整统一的认识,并呼吁进一步探讨如何避免涉外法治无限扩大化,并确定其内在逻辑和范畴。他认为要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和跨学科能力的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需要设置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杜涛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外国法查明的华政经验”。杜涛教授指出,华东政法大学长期以来一直从事涉外案件中的外国法查明工作,并在此领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他介绍了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为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庭提供域外法查明服务的情况。在涉外的概念问题上,杜涛教授认为,国际私法在涉外领域的研究由来已久,然而,当前涉外概念的讨论变得复杂,与国际私法中的涉外概念不完全一致。此外,杜涛教授进一步介绍了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案件中的外国法查明工作模式,并提出两种模式,一种是英美法模式,另一种是大陆法系模式。他详细介绍了大陆法系模式,即通过立法方式授权中立的学术研究机构为法院提供外国法的法律意见,而不是由当事人自己委托专家。他认为这种模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中立性强的优点。杜涛教授强调了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的工作目标,即为法院提供中立、专业的外国法意见书,并在涉外案件中发挥中立服务作用。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赵骏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对外关系法的法治使命与规范功能”。赵骏教授强调了对外关系法在全球治理时代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并将对外关系法的具体功能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对外关系法是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之间良性互动的媒介和桥梁。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之间存在持续不断的互动,呈现出双向、循环、多样、综合、渐进和独特的特点。他指出,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良性互动的目标是共同进步,既要借助国际法治推动和服务于国内法治建设,也要重视国内法治对推动国际法治事业的模范效应和制度贡献。在法治互动过程中,对外关系法提供着双向动态关系的价值导向、法律原则和法律依据,掌控着互动的正常节奏和合法边界,能够更好地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第二,对外关系法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集成和纲领。赵骏教授认为,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统筹需要践行系统思维,这具体涉及规范、领域、方式、环节、价值和路径等六个维度。在推进涉外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统筹多样领域间的并立、协同、竞争和冲突的关系,例如,当代全球经贸治理须妥善协调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经贸之间的动态关系。赵骏教授还指出,对外关系法需要摄入方式、环节、价值和路径等法治要素的深入统筹,促进安全与发展、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等利益之间的持续平衡。最后,赵骏教授提出了对外关系法的立法原则,即须注重原则性、灵活性、体系性和实效性,并指出了深化对外关系法规律性和实践性认识的学术使命。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世席的发言主题是“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与《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完善”。黄世席教授指出,近年来发达国家出现了关于投资人请求在仲裁地国执行裁决的案例,这些案件涉及国家豁免问题。他举例说明了印度和德国电信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案件,其中印度提出国家豁免,但法院认定商业行为豁免例外。类似的案例还发生在美国和西班牙之间,涉及西班牙可再生能源政策侵犯其他投资者权益的争议。针对国家豁免的争议,黄世席教授认为目前缺乏国际上统一的规定,各国依据国内法和法院判决来处理该问题。他还提到一些国家通过投资条约承认仲裁地仲裁管辖权,但这是否意味着放弃了管辖豁免仍存在争议。黄世席教授介绍了中国在《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中采取的做法,与国际上流行的做法一致,并强调了限制豁免和绝对豁免之间的平衡问题。此外,黄世席教授还介绍了中国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的豁免权问题,以及外国政府在中国法院被诉时是否享有豁免权,并提出在限制豁免时需要平衡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强调了豁免管辖的依据应与中国具有联系和商业活动有关。
在与谈环节,湖南师范大学副校长蒋新苗教授首先对获聘专家委员会委员表示感谢,并对贸大涉外法治研究院发布《中国涉外法治发展报告(2022)》表示祝贺。蒋新苗教授从问题导向、研究视角和对策建议等方面,对本单元的发言做了精彩点评。本单元各位专家的发言具有针对性、实践性,涉及热点问题和焦点问题,对涉外法治研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理论创新和实践贡献。蒋新苗教授还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在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涉外法治研究面临着新的挑战,需要思考如何应对逆全球化与全球化、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自由主义、制裁与反制裁之间关系的剧烈变化,以及如何完善和改变过去形成的法治规则和方式方法;第二,有必要探讨涉外法治领域的范畴界定,以确定涉外法治所涉及的领域和范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薛源教授就国内法治、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边界、国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等问题发言。薛源教授指出,国内法治、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之间存在互动,以及渗透的可能性,国内法是否可以成为全球治理的工具需要考虑客观和主观因素。从客观因素来看,一国的经济发展和全球影响力是必要条件,例如美国可以将国内法作为全球治理的工具推行。而主观因素则取决于是否积极将国内法作为全球治理的工具推行。薛源教授提到,中国应将国内法作为中国方案向全球推广,实现中国在国际规则中的引领作用。此外,薛源教授提到了打破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壁垒,高校和科研院所学者的评价机制对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深远影响。
论坛第三单元:“美国涉华立法与执法新动向及中国应对”
第三单元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黄勇教授主持。本单元的研讨议题是“美国涉华立法与执法新动向及中国应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研究员纪文华教授的发言主题是“美国近期涉华正常贸易关系立法动向及思考”。在发言中,纪文华教授回顾了近几年来美国国会中有关建议取消与中国正常贸易关系的法案演变情况,简要阐释了美国国内法项下涉及最惠国待遇/正常贸易关系待遇立法的沿革及特点,并通过例证的方式分析了2023年美国有关涉华法案的主要内容和措施,解释了不同法案的差异及理念考虑。在此基础上,纪文华教授分享了对美国涉华法案前景和影响的观察,指出美国相关法案是政治问题经济化的表现,如付诸实施将对中美货物贸易产生超过301关税的影响,但WTO项下最惠国待遇仍部分存在,显示WTO对于稳定和保障中美经贸关系具有重要作用。最后,纪文华教授简要分享了他对中方应对手段和措施的初步思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廖诗评教授的发言主题是“美国《涉疆法案》实施新动向与应对”。廖诗评教授指出,关于涉疆法案的实施影响,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对新疆地区出口的影响比预期严重,尤其是相关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了损害。第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和欧盟,正在尝试制定类似法案,给企业转口贸易和贸易流向确定性带来风险。美国实施涉疆法案的特点有三,一是实施过程具有政治导向,二是呈现出公私合作倾向,三是引入高科技手段助力强化实施力度。对于应对措施,廖诗评认为,需要尽可能在多边场合提出和讨论相关问题,呼吁国际社会关注美国措施对于企业利益的损害和对国际供应链的破坏,并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特别是在涉及人权和贸易问题上。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和谈判,争取更多的支持和理解,以消除对涉疆问题的误解和偏见;也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共同推动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确保自身利益和主权的合法性 得到尊重。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叶研发言的主题是“中美法律斗争背景下的跨境执法问题”。叶研教授认为,当前中外企业在面对经济制裁时普遍存在着“过度合规”的现象,这就导致被制裁企业不但在国际上步履维艰,甚至在其本国市场也被日益“孤立”,处境艰难。“过度合规”有着深刻的经济学背景,在2018年美国对伊朗制裁和2022年美西方对俄罗斯制裁中均有体现,在当前美国以所谓新疆人权问题为由实施的制裁中也已初露端倪,中国政府应当对此做好应对的准备。尽管当前部分企业通过规避措施部分降低了经济制裁对中国的不利影响,但美国也在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方式升级监管,国际社会围绕着制裁和反制裁的斗争日益激烈。此外,叶研教授强调近期就中国跨境执法有几个热点问题值得关注,包括中国跨境执法行动的方式和手段、跨境警务合作和联合执法的性质、国际刑警组织的地位、外国代理人的认定以及通过网络实施的跨境执法问题等,这些问题可能会成为美国对华新一轮制裁的切入点,需要国际法学者们提前予以跟踪研究。叶研教授建议,在中美制裁和反制裁的博弈问题上,中国政府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强国内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给中国企业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指引。中国可积极寻求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对话和交流,推动建立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国际经贸环境,共同应对单边制裁的挑战,以实现共同繁荣和发展。在跨境执法问题上,叶研教授认为,中国在继续完善本国国家安全治理体系的基础上,可积极参与全球跨境执法行动及其规则的制定,确保全球公正和平等的执法环境,引领全球实现共同安全。
南开大学法学院胡建国副教授发言主题是“美国商务部强化双反法律执行的拟议规则解读”。胡建国指出,美国拟议规则共涉及22个主题,最值得关注的内容有三:多手段打击政府不作为;澄清“特殊市场状况(PMS)”;解绑跨国补贴反补贴。首先,美国商务部认为政府不作为影响到不同国家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政府不作为包括两类:政府不收取或者延期收取本应支付的费用、罚款或罚金;不实施或执行保护财产(包括知识产权)、人权、劳工和环境的法律和政策,或者这些法律和政策无效。美国商务部建议在反补贴或反倾销调查中通过诉诸外部基准、特殊市场状况方法或者排除将发生政府不作为的国家作为替代国予以应对。其次,美国商务部给出了“基于销售的PMS”的4个例子和“基于成本的PMS”的12个例子,绝大多数例子涉及政府行为影响目标商品的价格或生产成本或者其重要投入品的价格或成本。最后,美国商务部建议删除原则上禁止跨国补贴反补贴的现有规定。胡建国认为,经济上看,美国前述三项修改涉及政府行为导致的不同国家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问题,代表了贸易救济公平竞争理论的拓展,有其必然性;政策上看,贸易救济措施功能和范围急剧扩张;法律上看,贸易救济措施边界的无限拓展可能面临WTO法律障碍。中国需要关注和应对美国可能通过国内立法引领新的国际经贸规则 创制。
在与谈环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俊就有关问题分享了观点。彭俊认为,就政府层面而言,中国已
在WTO争端解决平台下对美国10月7日的芯片半导体出口管制措施提起诉讼;在新一轮WTO平台下对美国的贸易政策审议中,中国大概率会对美国的通胀削减法案和芯片科学法案提出质询。
就企业层面而言,企业对于涉疆法案项下海关扣押产品的风险比较关注。涉疆法案下,企业理论上有两个选择:第一是证明出口美国的产品没有涉疆成分,因此不适用于涉疆法案;第二是出口美国的产品含有涉疆成分但不存在强迫劳动。但是,目前实操中只有第一种选择能够走通。为了证明没有涉疆成分,企业需要通过严格的供应链溯源来证明。欧盟已经实施的冲突矿产法案,要求产品中的矿物成分不能来自冲突地区,这也涉及到供应链溯源。企业,特别是头部企业,已经意识到,供应链溯源大概率会成为未来国际贸易合规的必备要求。
此外,彭俊认为,美国新的反补贴立法、跨境执法
和PNTR(对华永久正常贸易关系)问题,具有政治化倾向。其中,反补贴立法问题对企业而言可能更加紧迫,影响更为重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陈卫东教授认为,本单元议题非常重要,涉及发展中国家身份、强迫劳动、跨境执法、美国商务部的贸易救济执法新动向特别是跨境补贴等问题。当前,美国的对外贸易立法和实践正在发生重要变化。随着中美竞争格局和国际形势的变化,基于新自由主义理念的很多传统共识正在崩塌,经济和政治、经济和安全重新挂钩。美国滥用贸易和经济工具来解决人权等政治性议题,给中国政府和中国企业带来了重大挑战和风险。同时,也给国际法学者带来了发挥专业作用的机遇和专业能力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求的挑战。本单元的发言专家对美国相关立法和执法新动向做了清晰的专业分析,并对应对方案提出了非常有价值的建议。涉外法治研究院将继续关注和深入研究相关问题,并希望专家们继续就此发表真知灼见,供相关部门参考。
论坛进入总结环节,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黄勇教授担任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左海聪教授作会议总结。左海聪表示此次会议讨论的成果超出预期。各位学者从各自的研究领域出发,结合涉外法治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展示了广阔的视野,得出了出色的结论。左海聪提到,各位专家问题意识强、问题聚焦准确,对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有深刻认识。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宏观与微观兼顾,才能解决实际问题。
最后,黄勇教授和左海聪教授共同感谢与会嘉宾对第三届涉外法治论坛做出的贡献,期待与各位嘉宾在明年涉外法治论坛再相聚。本次论坛到此圆满落幕。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2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要求“建好用好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和法学院主办的《中国涉外法治发展报告(2022)》发布会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第三届“涉外法治论坛”正是在党和国家提出“建好用好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的重要时间节点举办的一次重要学术盛会。本次论坛汇聚国内学术翘楚,共同研讨涉外法治的最新理论、实践经验和发展趋势,取得了丰硕成果。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和“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已成为新发展阶段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投身涉外法治事业是贸大法律人责无旁贷的任务。贸大涉外法治研究团队将继续联合兄弟院校和实务部门的力量,深入推进涉外法治的研究与实践,为涉外法治的研究和人才培养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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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国涉外法治发展报告(2022)》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