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贸大法学》编辑部主办的第十届“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2025)于2025年5月24日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举行。本次论坛共收到来自安徽财经大学、安徽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联合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复旦大学、贵州大学、黑龙江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厦门大学、山东财经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海事大学、深圳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武汉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石油大学、厦门大学、长安大学、浙江工商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以上按拼音排序)等单位的研究生同学来稿近150篇。本次论坛的主题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中的法律问题。具体包括五个研讨专题:科技金融法治建设、绿色金融法治建设、普惠金融法治建设、养老金融法治建设、数字金融法治建设。《贸大法学》编辑部结合论文选题与论坛主题契合度、论文学术质量与学术规范程度、作者意愿等因素,邀请31名同学到场参会。
上午8点30分,会议开幕式在我校宁远楼729会议室举行。开幕式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薛亦飒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冯辉教授出席论坛开幕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冯辉院长致开幕辞。冯辉院长在致辞中对第十届贸大法学研究生论坛的顺利举行表示了祝贺,并热忱欢迎各位同学的到来。冯辉院长回顾了贸大法学院十届论坛的举办历程,肯定了举办学生学术论坛的深远意义,通过阐释新时代法学研究的使命与担当,冯辉院长也对青年学子提出了殷切期望,为青年学子指明了学术研究的方向。
(冯辉院长致辞)
随后由两位参会学生代表进行发言。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龚文瑾同学和贵州大学博士研究生董翌同学代表与会同学感谢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贸大法学》编辑部的邀请,感谢了会务工作人员的付出,并对自己的学校和自己从事的研究方向进行了介绍。
(主持人薛亦飒,学生代表龚文瑾和董翌)
开幕式结束后,会议进入对第一个专题“科技金融法治建设”的讨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素敏同学主持第一单元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龚文瑾同学就其论文《金融科技应用风险的监管研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龚文瑾同学认为,对于我国金融科技监管体系的发展,从网络借贷、虚拟货币,再到数据治理领域,我国在无奈之下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方式。金融监管的滞后性和灵活性缺乏等局限性被放大,暴露出多种多样的监管难题。面对当前的监管困境,需要从推进金融监管体系的数字化改革顶层设计入手,夯实金融监管体系的数字化改革标准制定,健全监管科技应用的监管法律法规、配套监管科技体系建设的监管职能和协调机制,以及优化监管沙盒相关制度。与此同时,还应健全金融科技应用风险治理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数据治理与完善数据保护的法律监管制度,切实提高我国数字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曾卓同学就其论文《论智能投顾模式下适当性义务的实践困境及优化路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曾卓同学认为,智能投顾的快速发展为金融市场带来效率提升与普惠金融的机遇,但也给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带来新的挑战。在金融科技革命与投资者保护存在冲突的背景下,智能投顾模式下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普遍存在投资者测评不精准、风险揭示不足和适当性匹配不科学等问题。域外监管经验和典型案例表明,投资者画像刻画直接影响投资组合的推荐,而算法黑箱与动态信息管理缺失是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主要风险来源。因此,应当增强电子问卷的适用性和友好性,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揭示义务并对其增设算法透明度义务,完善风险匹配义务的统一标准。以此平衡金融科技创新与投资者保护,为智能投顾的合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赵格格同学就其论文《科技赋能下数据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制度重构——以法律规则与技术标准的协同为视角》主要内容进行介绍。赵格格同学认为,数据要素的价值实现在于其深度嵌入生产经营和社会治理场景,由此催生的数据资产证券化创新模式正成为数字经济时代资本转型的关键路径。这一创新模式虽拓展了传统融资渠道,却因独特的风险逻辑对现有监管体系形成双重挑战。对此,我国应构建“监管金字塔”结构,由监管科技为金字塔监管体系提供全天候、全要素的技术赋能,以形成理念引领、机制协同、制度保障、科技驱动的现代化监管生态系统。该框架在保障金融安全底线的基础上,通过动态适应性监管平衡数据资产证券化的市场活力与风险防控,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评议环节,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曹诗悦、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学硕士研究生李敬民、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胡小颂针对本单元同学的发言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发言同学进行了回应。
(主持人张素敏,发言人龚文瑾、曾卓、赵格格)
第二个专题“绿色金融法治建设”的讨论,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范星辰同学主持该单元的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高源同学就其论文《碳排放权交易涉罪的刑事责任标准:理论构建与实践路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高源同学认为,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构建刑事责任极具现实意义。但我国目前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涉罪的刑事责任标准尚不明确,难以判断何种违法行为应当纳入刑法规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产生、运行的过程中均呈现出鲜明的行政监管性,所以在判断刑事违法性时,应注重与前置法衔接,以行政法规已作出的行政违法性判断为基础,准确识别需保护的法益,对违法行为是否具有实质法益侵害性进行判断,同时对数额、后果等具体情节进行评估。在入罪路径的选择上,有必要兼顾刑法的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一方面展开刑法解释,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罪名实现规制目的;另一方面,针对现有罪名无法准确规制的违法行为,应选择立法入罪的路径进行规制。
贵州大学博士研究生董翌同学就其论文《双碳目标下绿色消费积分法律制度的规范构建》主要内容进行介绍。董翌同学认为,绿色消费积分作为双碳目标下引导公众参与绿色消费的重要激励机制,本质上是通过市场手段将消费端碳减排行为转化为可量化权益的制度创新。从各地实践来看,当前绿色消费积分制存在规范供给滞后、实践规则碎片化、权责体系模糊等现实困境。对此,应在绿色消费积分法律制度构建的规范路径上,建立中央立法与地方细则协同的法律规范体系,设计涵盖绿色消费积分“发行、兑换、流通”三位一体的核心制度,同时配套完善监管及技术保障机制,以形成覆盖绿色消费积分制度全周期的法治保障。如此,方能为绿色消费积分的有序发展提供坚实法律支撑,从而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研究生凌铭泽同学就其论文《碳排放交易体系下碳排放权、碳排放配额、碳排放产品制度转型的法律路径研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凌铭泽同学认为,在“双碳”目标驱动下,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经历从政策工具向法律制度的深刻转型。基于双阶理论,碳排放权制度转型应当摒弃“公私对立”视角,遵循"公法规制—私法自治—公私协同"的阶段分析法律逻辑。在初始分配阶段,包含碳排放权的环境权通过扩大解释方法系为公民基本权利,指引下位法律没部门纵向构建碳排放配额权制度,形成国家管控下的行政所有权制度;在二级市场交易中,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许可等使用权制度,赋予碳排放产品民事私法属性,让其在市场中自主形成“私法所有权—准用益物权—担保(质押)物权”框架体系,为世界提供中国实现双碳目标的中国方案。
山东大学硕士研究生高洁同学就其论文《“双碳”目标下绿色金融法治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高洁同学认为,实现“双碳”目标有效发挥金融对绿色产业发展的支撑促进作用,加快建立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是发展绿色金融的关键环节。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绿色金融的法治激励约束机制,但仍存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尚不完善等问题,结合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总体实践,分析存在的不足,提出转变宏观治理模式,完善绿色金融法规体系,强化绿色金融监督评价机制建议,为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我国绿色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华北电力大学硕士研究生肖俊婷同学就其论文《绿色金融与知识产权制度赋能供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以清洁能源转型与行政停电合规为视角》主要内容进行介绍。肖俊婷同学认为,在“双碳”目标与能源结构转型背景下,供电企业面临配合行政机关强制停电的法律风险及绿色金融与知识产权制度适配不足的障碍。通过将绿色金融工具与知识产权制度引入供电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提出了“技术—资本—法律”三位一体的风险防范框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优化供电企业资产结构,降低行政停电中的赔偿风险;碳配额动态管理机制有效降低电费拖欠风险;区块链存证技术显著提升停电程序的合规性。通过结合深圳“电碳挂钩贷”等案例,验证了理论模型的有效性,提出了完善绿色金融立法层级、构建知识产权化的碳资产管理体系等建议,为供电企业合规运营与绿色转型提供法治保障。
山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孟德崇同学就其论文《绿色金融的法律理论与制度研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孟德崇同学认为,金融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解决环境危机可贡献出一份力量,绿色金融应运而生。在我国,绿色金融也在加速发展。2025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为金融精准支持提供依据。引导金融机构将绿色低碳转型因素纳入资产组合管理考量,致力于丰富绿色金融以及转型金融的产品和服务。显然,我国高度重视绿色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一系列政策的推出和执行,有效地推动了绿色金融的发展。虽然我国绿色金融目前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对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视,有针对性的进行完善,以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进程。
在评议环节,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畅、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徐显坤、重庆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唐曼绮、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想进行与谈,上述发言同学进行了回应。
(主持人范星辰,发言人高源、董翌、凌铭泽、高洁、肖俊婷、孟德崇)
第三个专题“普惠金融法治建设”的讨论,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栗博同学主持该单元的发言。
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王雨乔同学就其论文《地方金融风险处置的权责归位》主要内容进行介绍。王雨乔同学认为,《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所设计的金融风险处置制度,其实质是在金融机构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由监管机关主导的破产程序。该草案第二十六条及第四十六条所确定的金融风险处置的地方政府权责,存在地方金融组织主体范畴不清、权责交织,地方金融风险处置的央地分权错配、功能交错等问题。为此,后续立法进程中,应使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权力与处置职责协同,以实现地方金融风险处置的全过程统合;应使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的权力与责任并举,以实现地方金融风险处置的多环节衔接;通过建立专业化的协调体制和规范化的协调程序,实现地方金融风险处置主体的横向归位、纵向归位与协调归位。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宗姗姗同学就其论文《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路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宗姗姗同学认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居于枢纽地位,既是宏观审慎监管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一环,也可能是系统性风险产生、传导至爆发的源头。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治建设尚处于初期,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内涵有待明确,缺乏全国性的统筹监管,加之金融科技的革新,对系统性风险存在催化和抑制的双向作用。通过研究在该领域系统性风险的传导机制,探讨监管规则模糊、监管理念有待更新和监管能力亟待加强等一系列现有的问题,以完善法律保障、金融科技赋能监管、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制度以及推进恢复与处置计划等维度作为着力点,提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的监管优化路径。
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南嘉奥同学就其论文《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个人金融信息范畴之界定》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南嘉奥同学认为,现实中,我国的多头立法模式呈现出个人金融信息范围界定不明,法律规范适用相互抵牾的尴尬窘境。对此,首先应充分考量其可识别性、强流转性、集成价值性、权益糅合性等特质,厘清其与个人金融数据、个人金融隐私等相关概念的异同,这是明确概念的基础。其次,个人金融信息具体范畴的构建,则需在“概括+列举+说明”式的立法路径下展开。在概念界定上,应明确信息获取主体、结合信息来源场景、统筹信息全生命周期;在具体范围和概念外延上,则可以《技术规范》为基础,兼顾数字化要素和智能化监管展开,最终实现于各金融领域普遍适用的个人金融信息范畴的构建。
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李英程同学就其论文《金融司法的角色定位与功能优化——以金融监管规章司法适用为视角》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李英程同学认为,现各法院对金融监管规章态度不一致,对金融司法角色认识不清晰。金融司法在与金融监管保持“和而不同”的同时日益参与金融治理,“审判者”的传统角色认识或“强行政、弱司法”的观念都不能适应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要求。应当对金融司法再定位,即金融司法集裁判者、监督者和治理者于一身,并从三个方面优化其功能实现:首先,加强对监管规章的程序性审查,运用监管规章评价商事行为时遵循个案审查路径和比例原则;其次,金融司法发挥专业资源优势与金融监管协同治理风险;最后,金融审判规则衔接监管规则、填补监管漏洞。
长安大学硕士研究生李春昊同学就其论文《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网络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优化路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李春昊同学认为,网络金融消费者在信息特征状况和范围上与传统消费者存在代际差异,基于权利本位观念和完全理性假设的保障措施无法适应信息冗余时代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依据行为经济学理论,网络金融消费者存在羊群效应和易得性启发、损失厌恶和参照点依赖、过度自信和现期偏好等认知偏差,容易被金融机构利用作出非理性决策;传统信息披露制度倾向于满足审慎监管的需要,对限制金融机构利用认知偏差作用有限;金融消费者撤回其非理性决策无法可依,金融教育制度尚不完善。对此应提高信息披露制度的精准性与客观性,并扩大金融消费冷静期制度,健全金融教育制度。
(主持人栗博,发言人王雨乔、宗姗姗、南嘉奥、李英程、李春昊)
在评议环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凌铭泽、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曾卓、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赵格格针对本轮发言进行与谈,上述发言同学进行了回应。
第四个专题“养老金融法治建设”的讨论,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炜羿同学主持该单元发言。
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姚辰同学就其论文《个人养老金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社会法与金融法的交叉维度》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姚辰同学认为,个人养老金是“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三支柱”,但是同样“注重维护金融市场规则”,反映在个人养老金的制度构建中社会法和金融法的深层次互动关系。个人养老金的制度构建应当探索社会法与金融法的交叉维度:一方面,通过 ESG 投资体系的构建来实现可持续性的制度目标,向不同代际的受益人公平地提供养老资金;另一方面围绕养老金融的结构风险、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通过自动注册、政策性保险、养老金融保障基金和养老金融商品干预等制度安排,构建老年风险的“金融安全网,使得“私人自治”和“代际合作”“社会连带”在养老金融市场的游戏规则中得以“握手”。
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冯馨民同学就其论文《论人寿保单强制执行的估价规则》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冯馨民同学认为,司法实践通常将现金价值作为人寿保险强制执行的主要标的,实际上是基于将解除保险合同作为唯一执行方式的错误预设,由此获得的现金价值不仅无法反映保单真实价值,而且容易引发当事人的执行异议。考虑到《民法典》将市场价格作为唯一的价值标准,为实现法律价值秩序的统一,民事执行程序中也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人寿保单强制执行的价值标准。该价值标准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价值、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利益,对于发展养老金融背景下我国逐步探索人寿保单二级市场也具有可行性。以市场价格为价值标准,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估价可以引入资产评估技术,通过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多种评估方法的综合运用,最终确定人寿保单的市场价格。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李贻奇同学就其论文《论养老型保险金信托的结构功能与法律规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李贻奇同学认为,养老型保险金信托在结构方面,从1.0到3.0模式,受托人介入保险产品的投保、持有和理赔过程的程度逐渐加深;此外,3.0模式下受托人直接投保,实质上属于资金信托。在功能方面,“险养协同”模式通过信托账户实现养老社区费用定向支付,但受限于险企布局养老社区的高门槛而普惠性不足;不同模式下产品所具有的风险隔离强度并不相同。在法律规制方面,保险受益权可以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中区分开来,符合信托财产确定性;投保人兼为保险受益人,其再以保险受益权设立信托不违反《信托法》第 7 条,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制度目的。可资期待的改革方向是推动“险养结合”模式在合规框架下服务多层次养老需求、持续完善投资者教育、细化保险金信托的法律适用以及促进保险和信托的跨行业协作。
华南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柯炜豪同学就其论文《数字时代下老年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柯炜豪同学认为,做好养老金融和数字金融两篇大文章,是积极应对人口老年化与充分适应金融数字化的必要之举。然而,参与养老金融的老年金融消费者面临着数字时代下金融排斥的数字化加剧与数据融入拥挤问题。在个人信息保护上,老年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收集、使用与事后处置阶段均存在明显的风险溢出,现有法律体系针对性举措阙如,共同导致愈演愈烈的主体性消解与群体福利消减。唯有通过政府、金融机构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保护消费权益的双重目标。
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可静雯同学就其论文《数字时代个人养老金的法律困境及制度重构——基于第三支柱扩容与金融科技应用双视角》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可静雯同学认为,传统养老保险体系问题凸显,亟需通过第三支柱激发个人养老储备潜力。金融科技的应用为个人养老金制度注入新动能,职能投顾、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提高了服务效率以及金融普惠性,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数据安全、算法歧视、隐私保护等法律风险。第三支柱虽然通过税收优惠和市场化运作吸引用户,但也存在参与率低、老年数字鸿沟等实践困境。因此,在第三支柱扩容与金融科技应用双视角下发现,制度重构的核心在于构建“创新与安全并重”的治理框架,个人养老金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技术赋能与法律规制之间寻求动态平衡,通过多维度监管规制实现养老金融包容性、稳定性及可持续性发展。
山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殷孔紫怡同学就其论文《“以地养老"模式的金融支持创新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殷孔紫怡同学认为,“以地养老”模式的金融支持创新与法律保障机制有助于解决农村老龄化加剧与养老资源短缺的矛盾。农村老龄化水平显著高于城镇,但养老资源严重不足,亟需创新模式弥补短板。“以地养老”模式是综合土地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置换、企业合作开发的多元化实践模式,可以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将其转化为养老保障。然而,该模式在资金融通和法律保障方面仍在探索阶段,存在资金来源单一、缺少法律规制等问题。对此,提出构建农地信托专项法律、健全土地资产证券化体系、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等法律保障建议,以促进“以地养老”模式的可持续发展,为农村养老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主持人张炜羿,发言人冯馨民、李贻奇、柯炜豪、可静雯、殷孔紫怡、姚辰)
在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宗姗姗、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高洁、华北电力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肖俊婷、深圳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英程、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南嘉奥、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孟德崇进行与谈,上述发言同学进行了回应。
第五个专题“数字金融法治建设”的讨论,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明晓同学主持该单元发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研究生王璞同学就其论文《我国数据资源入表的现状、挑战及应对之道》主要内容进行介绍。王璞同学认为,企业披露数据资源入表的案例虽显著增多,但远未达市场期望,所以还需加深对该规定的理解。数据资源入表能带来巨大机遇,直接促进数据价值的释放、为企业的经济活动提供支撑;披露制度可以强化对企业的问责从而优化数据管理和安全,以及提高交易透明度促进数据交易。不过,数据资源入表的实施可能会遇到数据来源合法性存疑、数据资产评估困难、数据安全风险三大挑战。要应对这些挑战,应当建立数据登记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数据资产评估规则,提供在数据采集、存储、加工、清理等各个阶段的价值确认原则。通过政策强制与企业主动双管齐下的方式,结合制度与技术,加强企业的数据管理。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赵畅同学就其论文《数据资产信托的理论机理、现实困境与制度进路》主要内容进行介绍。赵畅同学认为,数据资产信托的本质是一种金融工具,核心内容在于将特定的数据资产或数据资产权益打包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专业机构对其进行管理,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然而,在信托赋能数据资产金融化的过程中,信托财产与数据资产之间的制度衔接严重脱节,传统的信义义务规则和交易机制已经无法适应数金结合的业务模式需求,实际操作也面临诸多困难。据此,为应对数据资产信托带来的信托财产制度上的逻辑桎梏以及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时代缺陷,有必要明确将数据资产权益作为信托财产是契合信托构造的最佳选择,受托人的业务资质及其信义义务应当满足金融管理和数据管理的双重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曹诗悦同学就其论文《新公司法下数据资产入股之探讨》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曹诗悦同学认为,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新《公司法》的出台,数据资产作价入股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从利益衡量视角来看,数据资产出资涉及的多重主体虽存在利益冲突,但一般仍可通过公司资本制度规则解决,故应允许数据资产作价入股;从规则设计视角来看,非公开且未禁止交易的数据资产并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在霍菲尔德财产权谱系中系“法律垄断,且具有许可权”类财产权,可通过使用权许可方式出资,并需遵循三项交付规则。同时,在使用权出资价格评估中,原则上应以当事人间的协商定价为合理价格;但若存在评估不合法的情形,则应参照第三方估价确定合理价格。通过明确数据资产出资入股的合理性及可行性,有助于推动数据资产在公司治理中的合理应用。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李敬民同学就其论文《论加密资产质押的投资者保护》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李敬民同学认为,加密资产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加密资产金融行为有助于提高加密资产的流动性和用户粘性,但美国SEC的执法活动倾向于将加密资产质押认定为证券发行从而适用更加严格的证券监管模式。然而,根据豪威测试的检验,加密资产质押并非投资合同,不须采取证券监管模式。应当遵循发展和安全并重的理念,针对链上和链下的质押风险设置具体而明确的规则进行法律监管以保护投资者。这意味着加密资产质押服务提供商应当详细地告知投资者加密资产质押的规则信息、对验证者和托管者的适合性进行审查并承担责任、明确加密资产质押社区规则的合理性、承担代码审计和错误监测义务以及交易流程和账本记录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徐显坤同学就其论文《平台金融数据要素流通中的隐私保护困境与纾解》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徐显坤同学认为,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对金融数据要素的流通利用日益增强,在推动金融领域智慧性和普惠性发展的同时,也因获取、分析、使用用户信息而面临严重的隐私保护风险。平台金融数据特殊的敏感性和识别性,使得其流通过程同时涉及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和数据资源配置效率问题。平台金融数据的特殊性需要跳出无阻流通和绝对保护的二元对立,而构建新的兼顾隐私权利保护和市场竞争的制度框架,需要通过以“同意”为基础精细化构建互联互通中的个人信息处理体系建构、数据可用不可见技术体系介入、审慎把握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所限制的数据流通范围边界等方式,来推动平台金融数据要素流通治理中权利保护和创新效率的平衡。
重庆大学硕士研究生唐曼绮同学就其论文《我国数字金融领域的运动式监管:生成逻辑与法治面向》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唐曼绮同学认为,在强大的资源整合与科层动员能力的作用下,运动式监管取得“短、平、快”的治理效果。然而其仍存在着奇袭治理损害市场预期、政策执行乏力诱发失灵、依赖威慑效应致使监管与市场不相容等负外部性影响。因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模式转型,应将运动式监管定位于促进数字金融新业态渡过转型发展阶段、建立长效监管制度的重要辅助工具,以边界重构和尺度嵌入为核心调适运动式监管的规制效能;增加常规制度的有效性供给,助推运动式监管与常态化监管的双轨协同;构建多元主体互动的开放式治理格局,形成具备弹性扩展能力的数字金融信息治理生态系统;以数智化赋能金融监管提质增效,推动金融监管从“离散型干预”走向“连续性治理”。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杜婷婷同学就其论文《区块链背景下数字货币的法律认定:基于 PlusToken案件的实证分析》主要内容进行介绍(由其论文的共同作者乐雨涛代为发言)。杜婷婷同学认为,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兴金融工具,面临着传统金融体系和法律框架的重大挑战。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性使得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认定成为全球学术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数字货币在中国及全球法律体系中的定位问题,特别是其是否应作为“货币”或“资产”进行界定。尽管部分国家(如萨尔瓦多)已将比特币认定为法定支付工具,但全球多数国家仍将其视为资产而非法定货币。数字货币在跨境执法中的复杂性,以及区块链技术在资金追踪与监管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应完善数字货币法律框架,为全球数字货币市场的法律适用与监管合作提供理论支持。
天津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李想同学就其论文《数字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困境解构与制度重构——基于行为监管的视角》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李想同学认为,数字金融的快速发展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的同时,也使得数字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面临技术性、制度性与主体性的困境。基于双峰理论中行为监管的功能定位、知情权保护的新型需求以及权益平衡下的特殊保护需求,行为监管理论可为数字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提供指引。在制度构建层面,应结合行为监管理论探究数字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体系,构建说明义务与适当性义务的联动机制,建立基于数字画像的精准监管体系,以“重要性+可理解性”为双标准,以动态披露和静态披露相结合,推动形成我国的金融申诉专员制度,并建立数字金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数字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有效保护。
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胡小颂同学就其论文《数字金融法律监管体系的系统性优化与治理研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胡小颂同学认为,数字金融作为金融创新业态,以其独特特征深度融入实体经济,对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但在发展中,数字金融监管面临法律规范体系滞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漏洞多,平台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突出,虚假信息披露严重等问题凸显。基于此,结合学界争议和司法实务观点,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数字金融法律规制体系,二是构建消费者权益保障长效机制,三是细化相关市场界定,四是补强信息披露等。
在评议环节,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冯馨民、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李贻奇、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柯炜豪、长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春昊、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可静雯、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主持人李明晓,发言人王璞、赵畅、曹诗悦、李敬民、徐显坤、唐曼绮、杜婷婷、李想、胡小颂)
至下午4点半,五个专题讨论单元全部结束,会议进入闭幕式环节。
闭幕式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明晓主持。首先,由第一单元代表龚文瑾同学、第二单元代表高源同学、第三单元代表宗姗姗同学、第四单元代表姚辰同学、第五单元代表赵畅同学进行了总结发言。其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薛亦飒老师进行总结发言。薛亦飒老师在致辞中对各位同学参加本次论坛表示了欢迎,对经过编辑部遴选而参加论坛的同学表达了祝贺。薛亦飒老师总结了会议各单元的发言亮点,与在座同学分享了社科法学的思考方法和写作路径。最后,薛亦飒老师呼吁大家把优秀的论文向《贸大法学》投稿,并欢迎大家参加明年举行的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论坛在大家的掌声中顺利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