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承办,主题为“共建智能时代的全球契约:共识、责任与合作”2026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会议于7月25日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功举办。来自国内外法学界、司法实务界、科技产业界及相关领域的逾百位专家学者齐聚惠园,围绕人工智能法律治理的前沿议题深入交流,共同探讨智能时代全球规则的合作路径。本次会议也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建校75周年校庆系列重要学术活动之一。
会议开幕式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梅夏英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书记黄宝印,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姜伟,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王洪祥先后致辞。开幕式后,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与数字经济实验室联合研制的“贸大通途(UIBE Legal Compass)·涉外法治大模型”正式发布,发布环节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冯辉教授主持。2026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会议成功举办
本次会议设置主旨演讲环节和四个平行分论坛。主旨演讲环节,来自北京大学、澳门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耶鲁大学、人民法院出版社、巴西里约热内卢瓦加斯基金会、腾讯集团及香港大学的八位嘉宾,分别围绕智能行政、机器操纵、法律职业伦理、人工智能致害、法律人工智能安全治理、人工智能主权、影视版权保护、自动化伦理决策等议题发表精彩主旨演讲。该环节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欣教授主持。
图为张欣副院长主持
01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锡锌以“‘算治’(Rule by AI)与‘法治’(Rule of Law)的协同演化”为题,系统分析了智能行政的运行逻辑、法治风险与治理路径。他指出,在技术进步、治理需求与效能追求的共同驱动下,数据、算法、平台与行政权力深度融合,催生出“算治”这一新型治理形态,其运行呈现全息感知、预测干预和代码执行等特征。与此同时,算法参数可能实质参与规则制定,算法黑箱和程序压缩削弱正当程序,多主体参与造成责任链条断裂;公权力与资本权力的交织,还可能侵蚀行政公共性。为此,应将法治原则前置并转化为技术架构要求,明确全自动行政行为的法律边界,完善人工介入、算法影响评估、独立审计、备案公开和负面清单制度,保障解释、异议、更正与人工复核等程序权利。同时,应以法律为技术确立规范底线,以技术为法治提供支撑能力,在提升依法行政数字化能力的同时,将数据、算法和平台权力纳入法律控制,推动“法治的数治化”与“数治的法治化”协同演进,建设既高效精准又坚守权利、尊严与正义底线的数字法治政府。
图为王锡锌教授演讲
02
澳门大学法学院杰出教授、全球法律研究系主任诺思坦(Rostam J. Neuwirth)以“人机操纵的规制:中欧比较的进路”为题,重点分析人工智能影响人的思维与决策、进而操纵人的行为等风险。他从“洞穴寓言”和技术黑箱切入,指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应警惕技术炒作、竞赛叙事、监管俘获和碎片化立法。通过比较欧盟《人工智能法》第五条列举的禁止性人工智能实践,以及中国《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中关于防范情感操纵的规定,他强调了人工智能通过作用于用户潜意识,削弱其自主判断能力并影响其行为的风险。他指出,此类操纵涉及因果关系认定、损害认定、潜意识感知和操纵技术等复杂问题,无法由单一学科解决,需要法律、心理学与技术领域协同参与。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将讨论提升至人的完整主体性,指出人工智能治理不仅是法律和技术问题,更关系到对人的心智、心灵与灵魂的共同守护。
图为诺思坦教授演讲
03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丁相顺围绕“比较法视野下律师执业适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伦理规制”作主题发言,探讨律师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所涉及的职业伦理问题。他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广泛应用于法律检索、证据分析、法律文书起草和案件策略设计,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执业成本,但其产生的“幻觉”、虚假引证和信息泄露等风险也可能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进一步放大。通过比较美国和日本有关律师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伦理指引,他指出,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效率提升始终应当受到律师独立判断和职业责任的约束。他最后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影响可能从个案办理进一步延伸至客户关系、律所管理、业务外包和行业能力分化,并深刻影响青年律师培养乃至未来的法学教育,因此应充分发挥职业伦理规范灵活、针对性强的优势,为法律职业者稳妥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规范保障。
图为丁相顺院长演讲
04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蔡中曾中国中心高级研究员唐哲(Jeremy Daum)以“人工智能致害的中美治理进路比较”为题,围绕算法推荐成瘾、错误输出、生成内容诽谤和情感依赖四类风险,比较不同法域的治理路径。他指出,在算法推荐成瘾问题上,美国主要在《通信规范法》第230条及既有侵权法框架下,通过司法诉讼探索平台责任边界;中国则主要通过算法推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方面的规范,规定平台的防沉迷和风险防范义务。对于人工智能提供的错误信息或不当建议,需要判断用户是否有理由将相关输出视为平台作出的答复、平台是否尽到提示义务,以及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对于模型生成的诽谤信息,则应考察虚假内容是模型自行编造还是对第三方信息的转述,以及是否已经传播并造成现实的名誉损害。针对人工智能引发的情感依赖,他指出,各法域的治理措施正逐渐趋同,包括年龄识别、脆弱群体保护、风险评估、身份提示和危机干预等。他最后强调,比较法研究应从不同法域的成功与失败中获取经验;同时指出,人工智能治理还应通过提升人的人工智能素养和自主能力,回应技术发展带来的问题。
图为唐哲研究员演讲
05
人民法院出版社社长、法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数字法治》主编余茂玉围绕“法律人工智能的安全治理探索与实践”作主题发言,集中介绍了人民法院出版社在法律人工智能领域形成的实践成果。他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的重要论述为指引,从四个方面介绍有关探索。一是建设国家级法律知识服务和案例大数据平台——法信平台,为全国法院和法律工作者提供统一、权威的法律知识与案例检索服务。二是训练国家级法律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构建涵盖知识工程、内容安全、技术安全、数据合规、算力筹划和模型评测的支撑体系。三是推进法律人工智能研发应用,建设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域外法智能化服务平台,服务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中国企业“走出去”。四是依托《数字法治》期刊加强数字法治理论研究,为法律人工智能研发和司法应用提供理论支持,共同探索法律人工智能“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发展新模式。
图为余茂玉社长演讲
06
巴西里约热内卢瓦加斯基金会法学院数字治理与监管教授、“网络金砖”项目主任卢卡·贝利(Luca Belli)以“通过监管、治理与产业政策构建巴西人工智能主权:一项进行中的探索”为题,介绍巴西推进人工智能主权建设的实践。他提出数字主权是理解、发展和有效规制数字技术的能力。巴西宪法第219条将技术自主确立为国家发展目标,但其数字主权实践既有教训,也有成功经验。他认为,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可以通过创造公共替代方案成为促进市场竞争和实现数据治理的有效规制手段。他强调,人工智能主权不能被简单理解为风险监管或本国大模型建设,而应被视为由数据,软件、算法与模型,算力,有效连接,能源与自然资源,人才与科研,网络安全以及风险治理框架共同支撑的系统能力。
图为卢卡·贝利教授演讲
07
腾讯集团法务副总裁、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刁云芸围绕“人工智能时代影视版权保护的全球趋势与共识”作主题发言,分析Token经济时代人工智能对影视内容生产、产业发展和版权保护带来的深刻影响。她指出,人工智能显著降低内容生产的成本与门槛,推动人工智能短剧快速增长;但内容的批量生成也放大了同质化竞争、版权侵权、肖像仿冒、声音克隆和虚假信息等风险。她指出,高投入、高创意的精品长剧仍是承载复杂叙事、传播传统文化并带动文旅和数字技术发展的稀缺资产。通过考察美国的高额法定赔偿制度、日本以许可使用费为基础并计入“侵权溢价”的损害赔偿规则,以及韩国的惩罚性赔偿与紧急屏蔽机制,她提出,版权保护强度应当与作品的独创性、经济社会价值及侵权获利相匹配。她建议依托“剑网2026”专项行动强化行政执法和平台责任,司法对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的平台依法适用惩罚性判赔,并持续提升公众的正版意识。
图为刁云芸副总裁演讲
08
香港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科技中心主任陈民豪(Benjamin Minhao Chen)以“经由机器的行动:自动化时代的伦理决策”为题,探讨人工智能价值对齐中的道德标准选择。他以电车难题为基础设置四组实验,依次考察人们对人类维修工的现场选择、自主机器人的现场选择、明确其背后存在程序设计者时机器人的选择,以及工程师预先将这一选择写入程序的行为所作的道德评价。结果发现,人们对人类维修工与自主机器人适用的道德标准大体相同;但当程序设计者的存在被明确呈现时,参与者对“牺牲一人、挽救四人”的接受度明显下降。对此,他提出两种可能解释:一方面,人类在现场作出的是一次性应急决定,而工程师将同一选择写入程序,会使其转化为可反复适用的制度化规则;另一方面,人们认为生死取舍不应被预先委托给机器,而应由人类结合具体情境作出判断。他由此强调,应将编程本身视为一种道德活动,正视其中涉及的制度化与决策权委托问题,以治理引领技术发展。
图为陈民豪主任演讲
当天下午,会议还围绕“比较法视野下的人工智能治理:模式竞争与互操作性”、“人工智能造福人类:通用人工智能、风险管理与人机共生的未来”、“国际软法治理:治理互操作性与全球规则新基石”和“人工智能与法治实践:风险治理、行业应用与权利保护”等议题举办了多个平行分论坛。与会专家立足比较法、国际软法与法治实践等多重视角,就不同治理模式的交流互鉴、全球规则的协调衔接、人工智能风险的协同应对及人机共生的制度保障展开深入研讨,为凝聚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共识、提升治理规则互操作性、推动人工智能安全向善发展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与实践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