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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早兴教授应邀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学重点学科暨创新工程2021年年度论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于2021年10月23日至24日在北京昆泰嘉华酒店举办刑法学重点学科暨创新工程2021年年度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社会治理中的刑法功能与定位”。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机关领导和来自北京大学、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京内外众多高校专家和学者参加了本次盛会,我院赖早兴教授应邀参加。



本次论坛共分六个单元,赖早兴教授担任第六单元“《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的各罪适用问题”的评议人,对三位主题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评议。



第一位发言人彭文华教授以《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的规定》为题的发言中,首先分析了《刑法》规定高空抛物罪的原因,其次阐述了该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分歧,再次解读了该罪立法中的“高空”“抛物”等关键概念。赖早兴教授对彭教授的发言主旨表示赞同,同时也认为由于立法用语的概括性、原则性会导致法律适用中的模糊;而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采信也可能会存在疑难,特别是行为人是故意抛物还是过失坠物难以认定,在室内有多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也是一个难解的问题。

第二位发言人王志远教授以《基因科技犯罪的保护法益及其教义学思考》为题的发言中,强调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犯罪客体是基因技术管理制序(强调是制序而非秩序),这不同于已有的研究结论,因为学者们一般认为该罪主要侵犯的是人类尊严、伦理秩序或基因安全、遗传安全。赖早兴教授认为该观点有其新颖之处,同时指出《刑法》关于本罪罪状的描述中“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并未强调“非法”, 似乎所有的基因编辑、克隆、植入都是犯罪行为,“两高”在罪名确定时看到了立法的缺陷,所以将本条规定的罪名确定为“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实际上是以罪名确定的方式对该条作了限制性解释;同时赖早兴教授指出该罪是科技类的犯罪,在刑事诉讼中专家证人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位发言人付立庆教授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及其限制适用》为题的发言中对该罪的立法进行了评析,认为该罪立法前缺乏充分的调研、是为应对社会舆情而立法,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也侵犯了低龄女性的性自决权;在对该罪进行具体分析时付教授强调该罪不是行为犯、实害犯,而是抽象危险犯。赖早兴教授赞同付教授关于该罪保护法益的观点,也认为应当限制其适用;而且指出该条立法中罪状描述用语不明确可能会导致适用范围的模糊。以“教育”为例,学历教育中的教育者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女性被教育者有照护职责并无问题,但“教育”一词本身的含义并非如此狭隘,社会上还有多种类型的教育,例如培训机构的教育、家庭教师的教育都是“教育”,他们是不是均有刑法意义上的照护职责,从事这些教育的工作者是否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