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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徐海燕教授应邀参加“国际税收治理新格局的构建:回顾与探索”等国际税法学术会议

 

1027日,徐海燕教授参加了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中国税务杂志社、福建省邓子基教育基金会联合举办的国际税收治理新格局的构建:回顾与探索研讨会暨第四届邓子基国际税收论文奖颁奖典礼。在数字经济与国际税收问题研讨会环节,徐海燕教授就数字经济中电商平台企业的价值创造与税收征管权发表了学术观点,指出:数字平台经济价值的产生和传统的厂商单方主导的情形不同。在单方厂商主导的商业模式中,企业生产产品并卖给消费者,价值创造过程发生在企业内部,利润主要体现为收益减去成本,价值链创造呈线性过程,消费者对价值创造几乎不起作用。而在数字平台经济的商业模式中,价值创造主体有两部分:一是提供交易平台与技术规则的数字平台企业(供给侧);二是用户(需求侧),包括电商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两类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越频繁,吸引的用户和眼球就越多,交易量及广告投入也会水涨船高,平台经济产生的价值也越大。也就是说,电商平台的价值在于吸引用户,用户越多,产生的价值越高。徐海燕认为,价值创造过程从单边主导转变为多边主导的新特点要求我们对传统转移定价分析方法进行颠覆性的创新与突破,数字经济利润归属或者国际税收分配也应随之发生相应的调整。在数字平台经济中,企业的价值创造源泉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传统的资产、技术和人员,另一部分是网络效应(即用户的广泛参与)。既然网络效应能创造价值,网络所在的地区或者国家理应享有征税权。她建议我国尽快完善与改革当前的转移定价制度,以迎接数字经济的新挑战。

112日,徐海燕教授参加了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与社团法人韩国税法学会联合举办,辽宁大学法学院、新时代财税法治研究院承办的第九届中韩税法论坛。该论坛深入探讨了国际税法领域的均衡税、转移利润税、一般反避税条款等国际税法前沿问题。徐海燕教授针对《BEPS多边公约》(《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第四条在双重税收居民实体条款中规定用相互协商方法来取代传统的解决双重税收居民的加比规则发表了看法。她认为,《OECD税收协定》第4条虽然规定以总机构或者主要办事处注册地或成立地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判断企业居民实体身份的标准,但实践中并没有妥善解决双重税收居民实体的争议。原因有二: 一是第4条的规定过于理想化; 二是该条款只能适用于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而无法覆盖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她认为,《BEPS多边公约》第4条用相互协商方法来取代加比规则在消除双重不征税问题方面利大于弊。首先,该规定适应了基于数据交换和网络多媒体技术的远程通讯高度发达的数字经济国际税收的需要。其次,由于加比规则容易被跨国企业滥用,《BEPS多边公约》第4条作为倒逼机制,有助于遏制企业以获取协定待遇为目的而人为筹划选择居民国,有效预防税收协定的滥用。 最后她提出了项建议:第一,税收协定应要求缔约国双方只采纳唯一标准(如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标准)来认定税收居民实体的身份,以消除多重认定标准的不统一或多元化。第二,各国税务主管当局应密切跟踪跨国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纳税信息,并积极与对方税务主管当局保持沟通。 第三,在国内法层面,建议增加防止双重税收居民实体的反错配规则。

1123日,徐海燕教授参加了《一带一路建设与中国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改革创新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课题组举办、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新时代共建一带一路国际税收争议解决学术研讨会。徐海燕教授作了题为BEPS多边公约》第23条项下棒球仲裁模式的反思与完善的主题发言。棒球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日期前各自向仲裁庭提交一份解决金钱给付争议事项的裁决方案,由仲裁庭在开庭审理结束后从中择一作为生效裁决的仲裁方式。她指出棒球仲裁模式滥觞于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死刑审判为代表的古希腊传统,并自1973年开始被广泛用于解决北美职业棒球联盟(MLB)的球队与球员之间的薪酬之争。由于棒球仲裁模式逼着仲裁双方当事人妥协让步,而不是像传统仲裁中任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各持一端,因此是对传统强制性仲裁模式的颠覆性创新。20161231日开放签署的《多边公约》引进了棒球仲裁模式。虽然《多边公约》允许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就不同规则达成协议,但第23条旗帜鲜明地鼓励各缔约国选择棒球仲裁模式,甚至把棒球仲裁模式规定为默示性的仲裁程序。徐海燕教授详细分析了《多边公约》中棒球仲裁模式适用的案件类型、裁决备选方案的提交规则、仲裁方案的选择程序、仲裁裁决终局性及例外情形等规定的成功与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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