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议题五简报
中国国际法学会2018年学术年会
第十六期简报
(国际经济法分会场议题五)
主题:国际金融法律的变革与创新
地点:国二招宾馆三层12号会议室
时间:2018年5月20日10:30-12:10
主持人:韩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杨松(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
国际经济法议题五的讨论,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韩龙教授主持,主题为“国际金融法律的变革与创新”。首先,五位发言人依次就各自的参会论文或研究进展做了简要报告,之后,辽宁大学法学院的杨松教授进行了逐一点评。在发言人相继回应后,全场讨论在与会学者的热情互动中圆满结束。
(主持人:韩龙教授)
(分会场照片)
一、发言人:李仁真(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教授)
主题:论国际金融法律秩序变革与金砖开发银行的作用
李仁真教授提出,国际金融格局取决于国际力量的对比,国际金融法律秩序的变革取决于国际力量的对比变化。因此,在当前国际权力转移与扩散的背景下,现有国际金融法律秩序的稳定性正遭遇现实挑战,其公平性已偏离基准方向,有效性也饱受国际社会的质疑。她认为,这些问题正催化国际金融法律秩序发生变革,其走向可归纳为三点:一是从单一国家主导迈向多方共治;二是从追求效率安全迈向公平;三是从注重规范的确定性迈向寻求规范的有效性。金砖开发银行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主要在于理念和规则的引领,以及形成倒逼机制,促使IMF或世界银行等传统多边开发机构进行改革。但是,金砖开发银行作用的发挥也受到其自身的制度困境、能力不足、成员国之间利益分歧和外部世界质疑打压这四个主要因素的限制。据此,李教授对金砖开发银行的前景做了如下展望:首先,从主权平等与领袖型国家的关系来看,主权平等不排斥领袖型国家的存在,但也要求领袖型国家具有相应的意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基于南南合作与南北对话的视角,金砖开发银行既要成为推进南南合作的平台,也要成为推动南北对话的桥梁;最后,从新多边主义与国际社会组织化的态势来看,金砖开发银行应加强与其他新兴开发机构的合作,代表和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引领新的发展理念、原则、规则和制度。
二、发言人:张晓静(辽宁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主题:全球治理视野下国际金融立法的公众参与
张晓静教授关于国际金融立法公众参与的思考,源于国际金融机构在人权、社会和环境等方面造成的某些负面影响,进而开始考察与此相关的几个问题。首先,从公众参与国际金融“立法”必要性的角度出发,张教授提出三点理由:第一,允许公众参与国际金融立法是全球治理趋势下的必然选择;第二,国际金融的敏感性和异质性决定了公众在这一领域的重要作用;第三,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使得许多国际条约要求缔约国保证公众参与的权利。其次,对于公众参与国际金融“立法”的现实路径,张教授从公众参与的范围、程度和机制等角度,对直接和间接两条路径分别作出了评价。总体来说,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尚不令人满意。最后,张教授建议通过三个方面来完善公众参与国际金融“立法”,包括实现公众参与立法的稳定性、确保公众参与立法的有序性、以及提高公众问责的可行性。另外,张教授还特别关注了中国在公众参与国际金融立法领域的现状,提出应当在国内发展相应的公众团体,并在法律层面对这一领域的活动提供支持。
三、发言人:顾宾(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助理教授)
主题:亚投行法律与全球治理创新
顾宾老师首先梳理了亚投行自2016年1月16日开业以来的工作成就,主要包括:第一,成员国数量的持续增加;第二,投资项目的成功运作;第三,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债募资;第四,机构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完善;第五,年度理事会会议的顺利召开;第六,机构精简而高效的运营建设。随后,顾老师介绍了亚投行法律的构成,即以亚投行协定为根本大法,配套大量具有约束效力的政策规则,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顾老师认为,亚投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不仅继承了传统国际金融组织的良好实践,还在全球治理层面有所创新,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平台。亚投行在全球治理方面的创新主要体现为三点:第一,亚投行的基本遵循是多边主义,并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多边主义,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贯穿始终;第二,亚投行的治理结构具有创新性,包括实行非常驻董事会制度、创设“合规、效能与廉政部门”、“协议一致”的优先决策方式、创始成员票制度、人才使用的透明性和专业性等;第三,亚投行业务政策的高标准,符合“国际最佳实践”要求。最后,顾老师结合自身的研究体会,对亚投行问题的研究提出了三条思路:第一是历史的、比较的思路;第二是把握多边开发银行发展规律的思路;第三是从全球治理看亚投行,也从亚投行看全球治理的思路。
四、发言人:杨丽艳(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教授)
主题:数字经济的发展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新
杨丽艳教授首先介绍了数字经济在不同标准和维度下的概念、分类和范式,认为数字经济如何界定的问题,并不影响其当前对于社会生活和生产渗透的深入程度及其发挥的巨大作用。杨教授认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投资机会,而此类投资与传统的实业投资存在显著差异,需要法律予以特别回应。对于如何将对外投资数字经济与有关的国际经济法律创新相结合的问题,在国内与国外皆为新课题,这恰好也是中国创新相应法律和制度的有利契机。鉴于此,杨教授分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思考:第一,国内是否需要进行数字经济的立法,特别是对数据的所有权、跨境、隐私、安全等问题的规制予以关注;第二,多边性的国际数据规制条约如何创设和签署,如何借鉴和参考TPP/CPTPP的现有规则;第三,在注重国内立法的同时,更要通过FTA、BIT等机制规范数字经济跨境的法律问题,使其既能解决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和监管问题,又能关注东道国的利益需求,并寻求兼顾公共关切与私人投资者利益之间的平衡点。
五、发言人:叶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主题:《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的数据流动条款研究
叶波副教授首先简要阐释了数据流动与电子商务的关联性,以及电子商务条款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而后对WTO和美国、中国、欧盟等多边贸易机制或国际法主体在电子商务条款中对数据流动进行规范的立法尝试和现有规则进行了梳理。他指出,TPP项下数据流动条款的主要精神是确保数据的自由流动,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具体表现为非歧视、数据自由流动、服务器的位置这三个方面。但是,TPP的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对数据流动的要求不同,即使是TPP的成员国,基于其国内公共安全、隐私、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考虑,也可能采取形式松散的例外条款的规定,导致数据流动规则出现实施上的障碍。对于这一现象,需要引入必需要求(necessity test)和价值目标与法律现状的分析,特别关注隐私与安全的价值平衡,以及支持数据本地化要求的法律实践情况。叶波副教授进而提出了三点研究结论:第一,TPP项下数据自由流动的规则代表了这一问题的发展趋势;第二,TPP项下数据流动规则的碎片化对其落地实施造成难度;第三,中国应当在未来的自贸协定谈判中纳入数据流动规则,在主张数据自由流动的同时,对特定产业也要贯彻本地化要求,兼顾隐私与安全。
评议人:杨松(辽宁大学法学院 教授)
在评议环节,杨松教授将五位发言人的报告内容梳理为两大议题,一是国际金融的法律问题,二是数据的法律问题。杨教授认为二者皆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但现有的关注度与其重要程度不成比例,应当引起学界的警醒和改变。特别是在国家倡导“一带一路”合作的历史机遇下,国际金融法学界应当率先对资金走出去等问题予以关注和回应。对于国内的法治建设发展,国际法学界还应重点关注系统性风险可能引发的国际和国内问题。
随后,杨教授对各位发言人的报告内容一一进行了点评。她充分认可李仁真教授围绕国际金融法律秩序变革这一主题进行发言的重要性和启发性,建议从更多视角、更深层次、更客观地研究和评价国际金融法律秩序变革的原因、程度和效果,以及金砖开发银行在其中的作用和地位。她对张晓静老师选取公众参与这一独特角度来审视国际金融立法的做法表示欣赏,建议在公众参与的特殊性、阶段性以及责任机制方面再做深度挖掘,特别要夯实实证研究的基础。她特别赞赏了顾宾老师在亚投行领域进行的长期而卓有成效的研究,建议在具体的制度构建方面与世界银行等体系进行比较研究,探寻亚投行对国际金融秩序的真正贡献。针对数据法律问题进行发言的两位老师,杨松教授特别肯定了杨丽艳教授将数字经济与国际投资法结合的前沿性,建议对数字经济的法律意义以及对不同形态的数据的法律规制进行深入研究。在赞同叶波教授选取TPP文本进行数据流动条款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杨教授再次建议根据数据的类型,提供个别化的法律保护,推进国内及国际层面的立法完善。
在之后的自由讨论环节,来自华侨大学的吴永辉副教授对亚投行在治理结构上的创新能否被认为是全球治理的创新,以及亚投行能否参照世界银行下的MIGA体制,设立可服务于“一带一路”合作的担保机制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发言人顾宾老师认为,亚投行内部治理的创新是全球治理创新的组成部分,体现了亚洲特色,甚至中国特色,也就是中国特色的多边机制。这一机制的具体落实应当是一项重要的创新。关于担保机构的问题,顾宾老师认为,MIGA的出现在根本上是出于世界银行撬动私营资本的需要,IFC和ICSID也是因此应运而生的。从这个角度出发,亚投行具有同样的需求,具备发展出类似机构的可能性。
最后,主持人韩龙教授肯定了本场讨论的积极效果,期待与会学者在国际金融法领域继续研究和探讨。